摘要:受传统民法二元责任救济模式的影响,目前旅游活动中存在大量因违约而造成当事人一定的精神损害,但却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旅游活动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精神享受而不是物质利益的交换。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构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提供了理论学界的有力论证、司法实践的大胆尝试和国外立法的有益借鉴,论证了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了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设想。同时,为了防止该制度被滥用,提出了适用的限制条件。最后,本文从管理学角度提出了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落实和保障措施。
关键词: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
目录
摘要
Abstruct
前言-3
第1章 构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4
1.1 旅游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精神利益-4
1.2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缺失的消极影响-5
第2章 构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7
2.1 理论学界提出的有力论证-7
2.2 司法实践进行的大胆尝试-9
2.3 国外立法提供的有益借鉴-10
第3章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设想-12
3.1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12
3.2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限制条件-13
第4章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实与保障-15
4.1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定-15
4.2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和监督-15
结语-17
参考文献-18
致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