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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论文[文献类型]

资料分类文献类型 责任编辑:论文小助手更新时间: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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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近年来法治意识的深化、依法治校理念的贯彻以及全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大学生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排头兵,其权利意识更是突出。而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时,学生作为权利的相对人自然会考虑自身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自身的合法利益是否被剥夺。当学生认为自身的权利受到高校侵害时,学生与高校之间就会发生矛盾,这也就是本文所主要分析的高校学生管理权行使与学生权利的维护之间所产生的冲突。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来源、涵义、性质

1.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来源

高校学生管理权是高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政府的授权而享有的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一项权利,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

(1)法律法规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我国的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国家高等教育职权的转移,而这种转移就是由国家转移给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8]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将高等教育职权转移向高校的时候,高校这时就成为了经我国法律法规所授权的组织,其显然就成了能够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高校在这个时候就是授权性行政主体,高校由于经国家机关的授权,相应地与授权其权力的行政机关一道成为了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

(2)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

行政机关可以在职权范围内授权其他非国家机关组织行使行政职权,而高校就是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此时,高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高校学生管理权,因此高校也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3)基于高校的公益性而享有的权利

高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的时候,会出现许多情况,因而会发生许多权利。但是法律法规不能将其详细一一列举,为了使法律法规不落为死板的规定,法律允许高校在法律及其职权的框架内对其法定职权进行必要的补充。这种补充性的权利来自于高校作为教育机构的公益属性。高校只有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才能从高校教育公益性的角度出发行使补充性的权利。而由这些权利的行使给学生造成的损害应该交由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2.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含义

高校的管理权是基于高校的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权力(利)。高校管理权包含由上级主管部门对高校的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权力(利),也包含由高校对自己内部教师、职工、学生等进行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权力(利)。[9]在此我们基于寻求解决高校与学生之间因高校进行的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的目的,将重点描述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涵义。高校学生管理权就是由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授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基于教育的公益性目的而对学生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权力

(利)。

3.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性质

分析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性质能够厘清高校与学生之间不同性质的矛盾,从而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不同矛盾进行归纳和解决。

(1)高校学生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

高校属于我国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法律地位的多重性决定了我国高校对学生行使的管理权不只有一种属性。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的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四要件。一是该行为是高校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二是高校的该行为是对学生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三是该行为是高校作为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四是该行为是高校作为行政主体表示于外部的意志。此时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这种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的观点是从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出发点来说的。[10]高校对高校的学生实施的学籍管理等权力属于行政权力,此时高校对学生行使的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

(2)高校学生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前述高校法律地位的多重性是出于对高校是属于法人组织、它处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高校能够行使民事权利、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等方面所进行的考量。高校与高校的学生之间在此时其实是民法上的契约关系,高校与学生通过收取学费等行为订立合同,而该种合同虽然不是书面文本,但是高校与学生之间仍然具有合同关系。这就使学生在高校学习期间必须履行服从高校管

理的义务。学生如果一旦不遵守高校内部制定的校规校纪,就视为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合同关系的破坏,其就会受到高校对其作出的相应的处罚。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对学生行使的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高校因其对学生行使管理权而与学生产生的纠纷应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内容

1.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内容

高校学生管理权是因为其对学生进行的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权(力)利,该权

(力)利非常广泛,而基于对论文观点的探讨,不能一一列举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内容,因此在此处只是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称《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权利进行概括。

(1)规则制定权

《教育法》第规定高校拥有按照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这里的章程除了包含我国法律法规关于高校管理的规定,而且包含一些规范性文件,当然这些规范性文件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自主制定的,而且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的权利,就被称为高校的规则制定权,这时高校就可以根据其制定的规则对学生进行管理活动,这项权利也被看成是一项自治权。

(2)学籍管理权

学籍管理权是在高校对学生实施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对学生具有重要影响的一项权利,在我国的《学生管理规定》中列明的学籍管理权的内容具体有:招生、学籍注册、学术考核、学位授予等。在学校生活中高校由于行使其学籍管理权而与学生发生矛盾和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可见高校的学籍管理权是高校管理权中的一项主要的权利。

(3)教学管理权

高校的教学管理权是一项高校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行使的权利,高校拥有的这项权利是为了达到其教学目标。高校的教学管理权包括高校根据《教育法》第

28 条的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考核学生的学术状况,安排考试,对学生进行社团管理等。法律法规赋予高校此项权利就是为了保证高校能够顺利实现其教育的职能。

(4)秩序管理权

高校的该项权利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的法律法规只是对高校的该项权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使法律能够灵活运用,有利于学校根据自身实施教育活动的需要在法律法规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对校园秩序进行统制。这种统制不但包含对教学秩序的管理,还有对学生的宿舍管理、卫生管理等各个方面。这种秩序管理活动一般是基于高校制定的校规校纪,这时高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罚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高校行使该项权利时最容易与学生的权利产生矛盾的冲突。

(5)奖惩权

高校为了更好地实现其教育职能,为了保证教学活动成果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对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包括设立各种奖学金等。前面提到高校的秩序管理权,高校在学生违反其制定的校规校纪时也会对学生实施处罚行为。此时高校对学生进行的处罚行为与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最易产生冲突,这方面的冲突是我们重点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2.学生权利的内容

学生权利其实就是学生在高校学习和生活期间才享有的,学生权利必须是合法权利,其必须包含学生作为一个自然人而享有的合法权利。学生权利是学生作为高校内部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即使学生处于接受高等教育的特殊时期,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对学生的合法权利进行尊重和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应被剥夺。[11]高校学生的权利包含高校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当然高校学生也因其与高校之间具有契约关系而受高校自己制定的校规校纪的制约。同时伴随着近年来高校教育改革的发展和深入,高校学生权利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和扩展。

(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高校学生所自然享有的一项宪法性的权利,也是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高校的学生经受教育权得以实现其自身发展,拥有公平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学生的受教育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宪法》和《教育法》。高校通过严格的准入和学籍资格的维持对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进行限制和约束。

(2)人身权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权利。高校学生作为民法上的自然人当然享有其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而且高校学生所享有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等权利当然也不应受到任何侵犯。近年来高校学生越来越希望自身的各项人身权利可以得到维护,并且能够在受到侵犯时得到合法保障,当然这也是高校学生人权意识普遍得到提高的结果。

(3)财产权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进行了确认,高校学生当然是宪法上的公民,其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现实中,在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中,高校学生显然处于弱势地位,是属于弱势的一方,高校通常是因行使校规校纪给予其的高校学生管理权而对学生的财产权利进行了侵害。例如:学校以查处违章电器的名义在学生不在场和未经学生授意的情况下对学生的储物柜进行翻找、对学生宿舍财务进行没收等。

(4)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教育法》对受教育者所享有的关于学业成绩和品行状况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进行了确认。这项权利通常是发生在受教育者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这就要求高校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状况进行客观的记录和评价,运用同一标准进行衡量。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权利不可能一一列举,法律法规为了保证高校学生在受到高校侵害时有权进行自我权利保护还规定高校学生享有申诉、起诉等权利。

(三)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与学生权利保障之间的冲突

比如某些高校组织搜查学生寝室,当然这种搜查是出于对学生使用违章电器情况进行的,是出于对学生集体安全考量。在学生上课期间对学生个人占用的储物柜进行翻找,没收吹风机后并未告知,在学生自己数日后自己翻找时发现自己的吹风机丢失,学生被没收的违章电器某些高校相关部门也并未作出返还的答复和行为。这样的情形就是高校利用自己手中对学生的管理权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情形。根据我国的《宪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经法定权力和法定程序,依法不被剥夺。在我国高校中,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而我国对于此种案例的判决少之又少。

从前述理论可知,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活动时,其依据符合自己的管理需要而制定的校规校纪本身不可排除学生作为自然人而享有的财产权。高校在对学生的日常生活进行管理活动时,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当然不是行政主体,更没有相关的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的授权,无权对学生作出没收属于学生的私人物品的处罚。[12]所以,某些高校自己制定的关于学生管理的校规校纪有些并不合法,甚至有些严重侵犯了高校学生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