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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型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改革设想[职称论文库]

资料分类职称论文库 责任编辑:论文小助手更新时间: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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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对司法审判和传媒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研究,以二者在实际判例中的冲突入手,分析我国和英美相关的司法审判的典型案例中法院对于社会传媒观点的态度,并对不同时期的不同态度进行介绍,同时通过对我国司法现状的分析可得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力和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司法审判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的辩证分析,发现二者的冲突与矛盾,并给出几点建议,一是建立和完善审前保密制度,二是加强“实质恶意”在我国的适用。来有效解决司法审判和传媒的关系问题,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确保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尽管要媒体强化自律、把握界限,还要人民法院提高自身素质,更要媒体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行使自身相应的权利。只有坚持三位一体,才能真正将中国新型媒体和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落实到位,不仅让传媒的监督权能有有效的实施,又避免传媒对司法审判形成了严重的干扰,打造一个两个合理共存的社会。

首先,人民法院要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降低了传媒起源的门槛,让人人都可以作为媒体的主体,对自己所知所想进行对外公布和宣传。公众取得了属于自己的媒体新天地,可以通过各式各样了解信息的渠道得知自己想知道的知识和信息,从而通过自己的整合和判断之后,能够形成自己的语言,随意的发表自身的观点,从这方面对司法审判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在这样的背景下,哪怕是一件看似很细小的案件,一旦曝光,小小的纠纷都有可能引发蝴蝶效应,从而造成巨大的社会反响。“打铁尚需自身硬”。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监督司法有着很大的不同,要求人民法院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做好自己应尽的义务,同时能够跟上时代的潮流,才能在面对新媒体的监督时有条不紊。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之间交流合作。一方面,要在司法审判与公众的良性互动处下功夫,开拓媒体报道相应信息的渠道,并通过与网民的在线交流、开通微博直接倾听公众意见等形式,主动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另一方面,要以一种诚恳的态度面对新兴媒体的监督,善于从新媒体传播的细微之处了解民意并且进行整理,耐心体会群众的看法和观点。只有这样,才能积极发挥新媒体的传播和引导民众的功能,真正的对民众的关切作出合理相应的回复,让其监督权的行使落到实处,让他们认同法院的工作,从而在法院和民众、媒体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与信任。

  其次,媒体要严格自律,把握好自身职能界限。只有在传媒有效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做到合理司法。传媒的监督权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力,而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也需要借助传媒进行发展进步。二者最终目的相同,都为共同捍卫着社会公平正义核心价值体系而努力。因此,在司法审判中,正确的传媒监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但是有时一些媒体为了博人眼球,或者是为了出于其他的目的,会对与司法审判的一些内容歪曲报道。如果这些媒体报道的有害内容对法官的审判造成了一定的干扰,那么司法公正就必然会遭到损害。因此,媒体自身素质的提高就尤为重要。媒体的职业伦理和专业操守就是自律的能力,就像人一样,对于媒体而言,只有恪守自律才能对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行合理合法的报导,从而对民众有一个正确合理的引导作用。但虽然新媒体透明度高,对于司法审判的不合理之处的监督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又存在着真实性存疑、传播速度慢等一定的缺陷,从而容易使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传媒新媒体监督的漏洞,来误导并且煽动民众,激起社会的不和谐。故此传媒在行使监督权时,必须把握好自律的素质,理性真实地报导案件的具体事实,既不能不予监督,又不能有失真实性的报导,只有传媒能一直做到立场公正客观,才能避免媒体审判的出现,从而达到传媒和司法审判追求的合理平衡。

最后,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在司法审判前,媒体要做到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守口如瓶,对于尚未公布的证据等内容不得妄自猜测,以免对民中产生不好的引导作用。同时,在具体的司法审判时,只能对法院公布的信息和案件对外公开的诉讼流程进行报道,对于影响案情的不得公开的证据等内容也要严加限制。当司法审判结束后,媒体才可以对诉讼流程、具体判决等内容做出合适的评价,这才是传媒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尽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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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让传媒成了民众行使监督权的方法,也出现了像“媒体审判”这样的字眼。传媒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开透明之外,还可以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出现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了保障司法独立而减少传媒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本文从司法审判和传媒关系入手,分析我国近年来传媒影响司法审判的案例进行一一分析,比较正负影响,证明传媒对于司法审判虽然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其司法审判独立性的问题依然严重。在通过借鉴英美对于新闻界的相关司法判例,提出对我国传媒和司法审判的冲突的解决办法,审前保密制度和“实质恶意”的适用,来合理构建一个新型媒体和司法案审判合理共存的社会。

 

结语

传媒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二者的关系是对立又统一的,传媒监督如果离开司法独立,传媒监督的意义便荡然无存;而司法独立如果无传媒监督,司法独立肯定是很难实现的,或者说司法独立的效果肯定大打折扣。因此,我们要寻求二者的共存的,只是必须把握好一个尺度在通过借鉴英美对于新闻界的相关司法判例,提出对我国传媒和司法审判的冲突的解决办法,审前保密制度和“实质恶意”的适用,让传媒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达到一个动态合理的平衡状态,让新型媒体和司法审判能有效的达成共识,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下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应的内容进行报道,合理地引导民众舆论,才能有效促进中国的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