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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愈和柳宗元法律思想[职称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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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愈和柳宗元都是中唐时期伟大的文学家、政治家、思想家,自晚唐“韩柳并提”以来,世人对二人的高下之分莫衷一是,总体趋势为从“韩赞”说过渡到“柳赞”说。本文从二人丰富的法律思想切入来分析这一转变的原因。他们的立法思想充分受到了“法律起源论”这一哲学命题的影响,韩愈信奉唯心主义天命观,而柳宗元则坚持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君子受命于生人之意”观点;对于执法手段和执法对象,韩愈主张“德主刑辅”,法律适用对象主要是人民,柳宗元则主张礼刑并行,强调“吏为民役”,法律适用人人平等;他们的法律思想还包含一些对于一些司法制度的看法,韩愈相信万物有灵,认为生杀“宜顺时气”,柳宗元则从社会现实出发,提出“赏罚务速”,对于定罪原则,韩愈主张与其“德主刑辅”思想相对应的“原情定罪”原则,而柳宗元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坚持严格法定刑主义。对比之后,可以发现韩愈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了儒家经典主张,更加符合封建君主统治的需要,而柳宗元以唯物主义和以民为本为特征的法律思想则更加进步,受到了近现代人的认可。这是几千 年来从“韩赞”向“柳赞”转变的重要原因。

 

导  论

(一)研究目的

韩愈和柳宗元生活在同一时期,皆为“唐宋八大家”之一,具有极高的文学造诣 ,同时他们也是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二人在政治上针锋相对,私下却又惺惺相惜,世人对他们之间的故事津津乐道的同时,也免不了对二人进行种种比较。后人一致认为他们的文学成就难分轩轾,而对其思想境界的高低评价却经历了一个大起大落的过程 。唐之后,人们对韩愈的评价要高于柳宗元,如清代张伯行在《柳文引》中称:“柳非韩匹也。韩于书无所不读,于道见其大原,故其文醇而肆。柳自言其为文,以为本之《易》、《诗》、《书》、《礼》、《春秋》,参之《谷梁》、《国语》、孟、荀、庄、老、《离骚》、太史。其平生所读书,止为作文用耳。故韩文无一字陈言,而柳文多有摹拟之迹。是岂才不及韩哉?其见道不如故也[ 清张伯行:《唐宋八大家文钞·卷四·柳柳州文》]。”而自从近代以来,“扬柳抑韩”之风渐盛,柳学大师吴文志先生所著《柳宗元评传》一书就具有浓厚的“扬柳抑韩”倾向,胡怀琛在《韩、柳、欧、苏古文之渊源》中也评价道:“就思想而论,柳文实胜于韩文[ 杨达荣:《论韩柳—韩柳哲学、政治、文学观之比较》,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本文意在探究出现这一转变的原因所在。

(二)研究现状

“韩柳并提”向来是学界热门话题,二人无论是成就还是经历都无比相似,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微妙,他们在有生之年,对政治、哲学、宗教、文学等等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争论,同时也互为知己、惺惺相惜。笔者在《中国知网》检索了关于二人的文献,发现学界对他们之间的研究包括文学成就、史观、佛教观、道统观、哲学观、政治观、民本观、经学观甚至于二人之间的友谊等等各方面。其中涉及探讨“韩赞”说向“柳赞”说的转变,主要包含三类观点。

第一,关于哲学观。学界向来将柳宗元归为坚定的唯物主义者,而韩愈则为儒家唯心主义天命观的代表。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柳宗元思想要比韩愈进步的多。如孙以楷的《论韩柳哲学思想的斗争》、刘知渐的《韩愈、柳宗元哲学思想的异同》等文。

第二,关于民本观。韩愈的“诛民”一说向来为人诟病,而柳宗元则提出了“吏为民役”的主张。龙国庆的《细品韩柳话民本—韩愈、柳宗元民本意识之比较》认为“造成二人身后大起大落的关键在于民本”;张辉的《中唐文人法律思想探析—以韩愈、柳宗元和白居易法律思想为代表》一文中也批判了韩愈、肯定了柳宗元的思想。

第三,关于史观。何广中的《柳宗元与韩愈史观比较》一文认为韩愈的封禅观、作史观以及史德符合当政者的利益,高度赞扬了柳宗元的“尊民”史观。他认为韩愈思想占据上千年的统治地位就在于此,过去“轩韩抑柳”离不开“尊君抑民”思想,而到了近代,柳宗元的“尊民”思想才受到了重视。

笔者认为无论是单独比较二人的哲学观、民本观或者是史观,都过于片面,不能够完整的表明柳宗元的思想进步之处,即使是完整的从各方面分别一一对比,如杨达荣的《韩柳—韩柳哲学、政治、文学观之比较》,稍显孤立,欠缺一定的系统性。

(三)研究视角与所需材料

1.研究视角www.eeelW.COm

韩柳二人都生活在安史之乱后的中唐时期,当时藩镇割据,宦官当政,皇室贵族沉迷佛道,导致朝政混乱,贪官横行,社会动荡不安,各种法度已然成为摆设。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受儒家“济天下”思想熏陶的士大夫阶层开始寻求各种挽救唐王朝统治的途径,其中又以韩柳二人最为典型。二人皆饱读诗书,又心怀天下,仕途也同样经历了大起大落。这样的经历,使得二人都认识到了法律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所不可被取代的作用。柳宗元的法律思想已经经过大量学者的研究,但由于韩愈坚持儒家“道统论”,鲜有人看到他对法律尤其是严苛的刑法的重视。并且二人的法律思想是建立在其哲学观和民本思想基础之上的,与二人的政治观、史观等息息相关。这些思想零散的分布在其著作当中,但涵盖立法、执法、司法等等方面,不可谓不全面。笔者认为法律思想能够综合反映两人思想的独到之处,系统的比较二人的法律思想可以得知为何人们对柳宗元的评价会日益超越韩愈。

2.研究所需材料

韩柳二人的思想主要分散在他们的著作--《韩昌黎文集》和《柳河东集》当中,体现韩愈法律思想的文章主要有《原道》、《原性》、《天说》、《送浮屠文畅师序》、《复仇状》、《潮州请置乡校牒》等文,体现柳宗元法律思想的文章主要有《封建论》、《驳复仇议》、《贞符并序》、《天说》、《断刑论》等文。看似十分零碎,但大致可以将二人的法律思想划分为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立法”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民主立法,实质上古代的法律就是君主一家之言,这里的立法实质上就是二人对于君主立法权力来源、以及立法需要考虑什么因素的看法;执法主要包括二人对于执法手段和执法对象的看法;司法方面则是二人对于一些司法制度如时效制度和定罪原则的看法。因此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通过搜集、整理、理解韩柳二人的著作以及阅读期刊论文,总结二人在三个方面之间的差异,在此基础上明晰从“韩赞”到“柳赞”的转变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