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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乡避仇制度在如今中国的意义[职称论文库]

资料分类职称论文库 责任编辑:论文小助手更新时间: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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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21世纪的中国作为一个多方面处于全球较高水平的国家,虽然移乡避仇制度已经是不再存在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也有与之类似相关的制度和实践。

 

(一)移乡避仇的前提的赦免死刑

    移乡避仇制度从主体上看是需要死刑犯得到赦免,而在古代,死刑是封建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的一大利器,它能有效地起到恐吓和镇压的作用,同时利用赦免来获得民心。在全球来看,2009年4月30日以前,世界上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有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有10个,而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是36个。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但是中国仍然位列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因此我国并不会像古代那般有死刑特赦的情况出现。究其原因有三。

第一,复仇观念长期根植在群众内心。自古以来我们都崇尚的儒家学说,三纲五常和伦理道德,逐渐使得为血亲复仇成为当今人们道德观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要被判处死刑,那么多为做出了极大的违法行为,侵害的权益也绝对不小,那么被伤害者的家属自然想得到补偿和安慰。就算经济补偿能够保证衣食无忧,但是心理上的伤害可能会永久的缠着他,直到他复仇成功。更为突出的就是法官可能会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类道德压迫。

第二,赦免死刑是对我国社会公共资源的大量利用。现阶段来看,赦免死刑其实就等同于改判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那么这些犯人必定要呆在牢狱之中享用社会公共资源数年,的确没有死刑更加干脆直接。

第三,死刑能够对未发生法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我认为,一个最好的法律就是“用不上”的法律。因为它的存在能够使犯罪行为在开始之前就被及时扼杀。也就是法的作用其实不仅仅是为了“秋后算账”,更应该是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就死刑来说,大多数人都怕死,那么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通过对比犯罪成本和犯罪代价,就能发现自己有可能得不偿失、以小失大,从而杜绝犯罪的想法,那么这件案子就是被死刑恐吓而扼杀在摇篮里了。

综上所述,我国废除死刑的道路仍然漫长,需要各界共同努力。但是针对法官的裁量权,法条的兜底条款等等来看,死刑的某些范围其实不是规定死板的,而我也认为面对暴力型犯罪和经济性犯罪,可以区别对待,在详细调查后考虑免于后者的死刑判定,改划为最大程度的经济赔偿加刑期较为适合。

(二)如何“移乡”

    我们再从移乡来看,由于我国不存在正规的赦免死刑的主题,因此暂定将刑满释放的犯人作为主体。我国《监狱法》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监狱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监狱法》第三十六条]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中第二条规定了”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时,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并将其列为重点人口进行管理。”[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由以上几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工作,多数选择让他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并列为重点人口进行管理。同时会安排专门的帮扶小组对其日后的生活进行帮助和心理疏导。

 

(三)如何“避仇”

    最后一点从避仇来说。在如今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因为判罚不合理或是被罚者极强的报复心,出现了许多释放后进行报复的案件。例如2013年发生在安阳县的这起案件。

“刑满释放人员除夕夜为报复连杀2人砍伤2人”[ http://news.sina.com.cn/s/2013-02-17/095926279497.shtml 新浪新闻]

  2013年2月9日,除夕夜的21时50分左右。安阳县许家沟乡西子针村刘某及大儿子被人砍伤,刘某的妻子和小儿子被杀死在家中。通过专案组民警的介绍,还有他们结合凶案现场痕迹特征经过综合分析,最终将案件性质确定为报复杀人,那么查找与受害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可疑人员就成为侦查工作的重点。最后随着侦破工作的深入和各条线索的收集整理,36岁的李某浮出水面。

    李某曾在1999年因故意伤害被判刑,在2005年才刑满释放。“据群众反映,当年案件起因是因为刘某的事,李某却一个人承担了全部责任。李某出狱后,曾托人找过刘某讨要说法。”经过审讯,李某向警方交代了整个作案过程。

原来是当年的案件使得李某进了监狱,他也因此对刘某产生了怨恨心理。当李某出狱后,因为有前科,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日子过得十分窘迫。“李某认为此事与刘某有关,于是产生了‘我不好过,你也别想过好’的想法。在这种心理的驱动下,2013年春节前,李某便开始了预谋报复刘某的行动。”警方说。最终犯下了开头的那一恶劣案件。

   本案中李某因之前的案件进了监狱,内心却认为当时判罚不公,且出狱后自己生活并不如意,因而产生了报复心理,并付诸行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报复心理的产生很大原因是司法的不公正和出狱人员遭到的社会排挤所导致的。但是如果在李某释放之后将其“移乡”,限制他回到刘某家所在地,那就有很大可能避免这一惨案的发生。

与此类似的还有发生在2014年的复婚未果竟将前妻家人砍伤致死的恶劣案件。[ http://www.zgfxnews.com/xw/content/2015-10/23/content_155297.htm 拂晓新闻网]

周某与魏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周某与他人产生婚外情,二人于2011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周某纠缠魏某及其家人要求复婚。2013年3月,周某持刀将魏某哥哥魏某全砍伤,被砀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3年12月6日刑满释放。释放后,周某又继续纠缠、威胁魏家人,要求与魏某复婚,因复婚未果怀疑魏家人从中阻止,遂欲进行报复。最终于2014年12月11日,周某用事先偷来的梯子翻墙进入魏某庆家院内,踹开屋门进入二楼卧室,持刀朝卧室内的魏某庆妻子张某某(殁年27岁)头部、颈部、双手等部位连砍数刀,致张某未及抢救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被人用锐器砍切枕项部、双手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案中周某也是刑满释放,复婚未果后内心产生猜忌遂起报复心并付诸行动。然而从本案的“纠缠,威胁”上就可以看出,周某刑满释放后仍然是可以近距离接触魏家人,那自然是一个很大的安全隐患。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移乡避仇制度的确有利于很大程度的避免和减少报复事件的发生。虽然复仇的心理很容易被触发,也很难从根本上去消灭它,那我们为何不效仿移乡避仇制度,来减弱这种心理,消灭这种可能性?

《唐律疏议·贼盗》中曾这样记载“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之外,其工、乐、杂户及官户、奴,并太常音声人,虽移乡,各从本色。”[ 《唐律疏议·贼盗》]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虽移乡,各从本色”。他们有的是有一技之长,有的是干惯了当时的活,所以移乡了以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我国刑满释放的这些人,很多都是没有什么一计之长,因而出来也会由于无计可施找不到谋生的出路而再度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我们虽然不能让他们移乡各从本色,但是可以在监狱中培养出他们的一技之长,方便他们日后出来重新做人,减少再度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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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司法实践上的运用

    钱大群先生曾这样说过“‘复仇’彻底消亡的前提是: 国家的司法做到有罪必罚, 罚必公正, 使‘复仇’客观上成为不必要。”[ 钱大群《中国法律史论考》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年]那么怎样把已经消亡的移乡避仇更好的运用在现如今的法律法规中呢?我有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在刑法上,针对暴力犯罪且罪行严重的犯人,可以有具体的规定来对他们刑满释放后的居住所在地进行限制,有必要的话还应限制他们前往极可能受到报复的人士所在地,或者有必需情况前往时需要进行登记甚至实时定位。不过该限制要充分考虑被害人近亲属是否健在,还有犯人在狱中的表现以及出狱前的 心理评估状态如何。不可盲目进行限制。

第二,在民法上,我认为现如今常有的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很好的解决办法。就像古代以罚银补偿为例[ 《元史·刑法志·杀伤》],我们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同时,不能忘记经济赔偿。并不是所有人的报复心都那么强烈,如果在经济上能够满足受害者忘记伤痛,重新开始生活的心愿,他也不一定会对伤害者有多么深的怨恨。这里所说的就是受害者的报复心理,因为有证据表明,有的受害者时隔多年仍然无法忘却当时的悲痛,心里一直充满愤怒,甚至在犯人刑满释放后他会前去进行报复来安慰自己的内心,故复仇从来不是仅仅存在于犯人内心的想法。所以我们还要注意的一点就是,一定要对双方的心理进行疏导,不奢求将这种复仇情绪完全消灭,但要力求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