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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乡避仇制度的古代意义[职称论文库]

资料分类职称论文库 责任编辑:论文小助手更新时间: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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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说的还是复仇。基于客观原因来看,复仇的形成是因为国家的行政能力的限制还有司法的不公。那究其原因还是要从经济的落后和政治形态的多样。百姓的纠纷没有办法得到及时的调节,案列的不公审判,对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极度下降,都是客观上导致复仇行为的种子。否则在《周礼·地官·调人》中也不会强调调和的作用。再从主观原因上看,很大程度是由于儒家文化的熏陶所致,当然也不排除其他文化的引导。例如《春秋公羊传》有言,“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子不复仇,非子也”[ 《春秋公羊传》]。《礼记》中所说的:“父之仇不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 《礼记》]。《孟子·尽心下》中也说道:“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 杀人之父 , 人亦杀其父 , 杀人之兄 , 人亦杀其兄。”[ 《孟子·尽心下》]。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所处朝代对于复仇的惩罚较小,尤其是为了亲情,出于孝心进行的复仇。例如《周礼·秋官·朝士》:“凡报仇者, 书于士 , 杀之无罪。 ”[ 《周礼·秋官·朝士》]由此可以看出只要提前进行登记,复仇竟然可以是无罪的。还有上文提到过的进行罚银和杖责的处罚,都可以看出惩处力度之小。我们再看一个小事例。《四明图经》中曾记载:“孝子讳黯,比舍有王寄者,富而不孝。二母各言其子,寄闻而衔之,伺孝子出,苦辱其母。孝子知之,恐贻母忧,默而不言。母既葬,斩寄首以祭母墓,自囚以告有司。”[ 《四明图经》]这是说的东汉一个叫做董黯的孝子,为了报辱母之仇而杀人,但是汉和帝不仅没有治他罪,反而“表其异行”决定“释杀罪,召拜议郎”,让孝子“海内闻名,昭然千秋”。杀了人不仅不用死还能当个官闻名天下,由此更可见出于礼学和孝心引导下,加之处罚力度的差距,这些都是助长复仇之风盛行的原因。除此之外我认为,之所以要复仇,都是因为自身或周围人受到了不得不复仇的侵害。但是如果有明确禁止侵害的法典法律或者针对侵害有具体合理的处罚措施,那就可能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一些复仇事件的发生。举例说,如果被复仇者愿意以一半身家换自己一命,而复仇者愿意接受这一调和,那么就用不着一命换一命。再者说,当你能有更低的违法成本时,你自然就不会选择危及生命的方式了。因此除去以上两点,导致复仇的原因还有司法的不完善。   

分析完复仇的原因,就可以讨论为防止复仇而制定的移乡避仇的巨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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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变复仇心理

    复仇心理其实也就是报复心。说得通俗些可以理解成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当你的仇家本改死,却被赦免,你心中的仇恨情绪一定很深。那么移乡避仇究竟是怎么改变这些心理的呢?有一句话这么说“仇人见面,分外眼红。”,那如果我把你的仇人赶到你永远都见不到的地方,你是不是会“眼不见心不烦”?你还会一心想着怎么找他复仇吗?而且我们通过史料记载可以发现,移乡的距离多为千里之外,有的甚至可以迁徙至异国和海外。在当时交通极度不方便的情况下,如果你没有好身板,身上的盘缠也不够,就算你一心想要报仇,估计你到了仇人迁徙去的地方,你也已经老的没有力气复仇了,更别提什么路途上碰到天灾人祸把自己早早折在了复仇之路上面。同理,被赦免的人也有可能死在迁徙的路途上,所以在我看来,移乡和流放存在一些相似之处。除此之外,因为礼的思想的教导,不为亲属复仇则视为不孝。在那个时期,一个不孝的人是无法很好的生活的,因为他会受到周围外界的指责,这些指责则会成为逼迫他复仇的压力和动力。但是通过移乡避仇,仇人被赦免和下令迁徙至千里之外后,相对来说他们就多了不复仇的理由,也能够与外界的流言蜚语想抵抗。这样的话,一些本不想复仇的人就不会被逼迫去强行复仇,而那些想复仇的人也苦于条件不足,无法实施复仇行为。综上,通过移乡避仇制度,将复仇转化为一种不太可能发生的事,那么双方的复仇心理就会得到改变。再加之时间的推移,心底仇恨的种子可能就因为见不到仇人而干枯死去,从而忘记过去,各自开始新的生活。

 

(二)维护封建统治

    复仇最早的存在是由于“礼”的思想,尤其是以儒家思想为主。随着封建国家统治的不断强大,以及以礼治国观念的深入,复仇可谓是礼法相结合的一个典范。但是治国不可无法,治国又不好反礼,那么如何应对复仇就可以看作是如何正确处理礼法关系的矛盾。而君主制定移乡避仇制度,可以根据礼来判断是否赦免,但是又不会让法成为一纸空文,因为杀人被赦免者仍然要迁徙至千里之外,而不是在原处安度余生。而这一措施也保证了被杀害者的家属某些程度上的复仇举动。不过并没有证据能表明被所有赦免者迁徙至千里之外后就真的能永远免遭报复。因而究其根本,还是为了确保皇帝下的赦令生效而做出的举动。因此该制度是法制不能成为有效解决措施时的一种补救措施,同时也是礼法矛盾的一种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