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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与中日贸易摩擦特点的比较[毕业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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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同点

1.中欧与中日贸易摩擦涉及的商品领域不断扩大

在 20 世纪 90 年代,中欧贸易纠纷主要集中于五金、化工和初级工业产品。1995-2000年期间,欧盟共对华发起反倾销事件 37 起,其中涉及轻工业的案件以 10 起位列第一,化学工业以 6 起位列第二。进入 21 世纪以来,中欧贸易摩擦的商品范围开始扩大,涉及电子和机械设备等领域的摩擦事件开始增多。2000-2010 年期间,欧盟对华贸易救济事件达到 85 起,其中电子和机械产品为 12 起,占比为 14.12%,比 90 年代增长了大概

1 个百分点。这些年随着中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升级,高新技术行业、服务贸易行业和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纠纷也开始呈增长态势。2010 年至今,涉及到光伏产品、太阳能产品、医药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中欧贸易摩擦事件大约有 12 起,相比以往的一两起,比例明显增多。

随着工业制成品成为中日两国工业贸易往来的主要产品,相关的贸易摩擦也开始从农产品逐步扩大到工业品领域。2000 年前中日之间关于农产品的贸易摩擦很多,如 1995年日本对产自我国的大蒜和生姜提出限制进口措施;2000 年对我国的西红柿、大葱、香菇和裙带菜等农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调查。而 2000 年后中日之间关于工业品的贸易摩擦日渐增多。如 2007 年日本对中国产的甲苯二异氰酸酯进行反倾销;2009 年 10 月份日本厚生省通报中国产的 26 批玩具不合格;2014 年对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实施反倾销;2015年日本对华氢氧化钾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16 年对中国高粘 PET 发起反倾销调查①。

2.中欧与中日贸易摩擦的形式更加多样化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浪潮在全球范围内扩展,世界贸易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同时贸易摩擦的表现形式也向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②。在贸易自由化的浪潮席卷全球的时代背景下,在全球平均关税水平不断降低的事实面前,为了保护本国的贸易利益,中欧与中日之间贸易摩擦的形式开始朝着更加多样的方向发展。中国加入 WTO 前,中欧之间的贸易摩擦形式主要以反倾销为主,中日之间的贸易摩擦形式更多的是在紧急进口限制调查的基础上设置进口配额,对超过配额的进口产品征收高关税,形式相对单一。

中国成为 WTO 成员国后,关税壁垒的作用日趋降低,中欧与中日之间的贸易摩擦形式开始朝着多样化发展。①欧盟和日本为了强化本国“知识财产”的竞争力,开始针对中国产品展开知识产权方面的调查。如东芝、三菱、松下等日本公司与中国企业关于 DVD的知识产权之争①。2008 年中国多家企业赴德国参展时遭受突击检查,其中近 50 家 IT企业被搜查或扣押,原因是宣称拥有“核心专利”的公司刻意误导检察官中国企业侵权

②。②之前欧盟对中国采用贸易救济措施时,一次只会针对一个方面,也只会采取一种

惩罚措施。但是欧盟于 2011 年 5 月 14 日宣布,将对产自中国的铜版纸同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这起“双反”案件不但开创欧盟对华反补贴的先例,也开启了欧盟对中国同种产品动用两种贸易保护措施的大门③。③日本在对我国输日农产品进行数量限制的基础上,也对进口农产品提高了检疫标准。如日本 2006 年制定的“肯定列表”制度中关于每种农产品涉及的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就超过 400 项。这一制度实行以后,农产品检测项目平均增加了 5 倍以上:如猪肉的检测项目从原来的 25 个增加至 428 个;茶叶的检测项目从 89 个增加到 276 个;大米从原来的 129 个检测项目增加到 579 个④。

(二)不同点

1.中欧与中日贸易摩擦最主要涉及的商品类型不同

中欧贸易摩擦最主要涉及的商品为化工、冶金和轻工业产品。由图 1 数据我们可以清晰明了的发现,1995-2016 年欧盟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共有 153 件,其中农产品领域只有三件,其余均集中在工业领域。化学工业、冶金工业和轻工业领域的贸易纠纷最多,均为 20 件,其次为纺织业和机械工业,各为 15 件,电子工业紧随其后,有 12 件。由此可见,中欧贸易摩擦最主要涉及的还是化工、冶金和轻工业产品。

就 2015 年而言,日方对产自中国的农产品抽查了 88205 件,抽检率 18.6%,其中 259 批被认定为不合格,占全部不合格数的 22.5%,位列首位。2016 年前三季度日本检疫机构共发布食品扣留通报 559 次,共涉及中、美、印、泰、越等 51 个国家(地区)。其中日本扣留来自中国大陆的食品 128 批,占比 22.9%,位列第一;扣留美国食品 70批次,占比 12.5%,位居第二;扣留泰国食品 43 批次,占比 7.7 %,位居第三,具体见图二①。而 2016 整个年度,日本对中国工业品领域发起的贸易调查只有 2 起,远远低于其对中国农产品的通报扣留批次。

2.中欧与中日贸易摩擦形式不同

 

由于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商品主要由劳动密集型产品构成,主要靠低价竞争,因此欧盟越来越倾向于对华产品征收反倾销税。1995-2005 年欧盟对华共发起贸易救济案件 76起,包括反倾销 62 起,占比约为 81.6%,保障措施 4 起,特别保障措施 10 起。2006-2016期间欧盟对华发起贸易救济案件 77 起,其中反倾销 66 起,占比 85.7%,反补贴有 10 起,保障措施 1 起。比较发现,新的形式--反补贴开始出现,但重心还是在于反倾销,反倾销案件比之前十年多了 4.1 个百分点。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欧洲议会更是直接呼吁欧盟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有欧洲议会议员指出,目前欧盟正在进行的 73 件反倾销案件中,其中有 56 件就是在针对中国的。欧盟对我国进行反倾销的案件数量不仅提高了,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也大幅提高。如 2009 年欧盟对我国产的无缝钢管征收 39.2%的反倾销税,2017 年该税率最高升至 54.9%,上涨了 15.7%。尽管从绝对数看欧盟和日本一样,都是针对我国产品采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比较多的国家,但与日本不同的是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力度更大。2015 年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 6 起,日本对华反倾销只有 1 起。

日本是世界上实行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多的国家之一,因此中日的贸易摩擦形式最主要体现在技术标准与法规上和绿色标准2 个方面②:①日本的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名目繁多、要求具体,且大多数标准要高于国际标准。如 1999 年时,日本就通过了 2000 多个关于农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定了 1000 多个农药残余限量标准。③如欧美国家对毒死蝉残留的限量标准是 0.05ppm①,日本对进口菠菜规定的毒死蝉残留限量标准为 0.01ppm,但是对本国农产品的毒死蝉残留限量标准却高达为 3ppm,相差了 300 倍。明显带有歧视性的标准很大程度上给我国农产品进入日本增加了困难度,达到了日本想借此限制我国农产品进口量的目的。②日本通过立法建立严格的绿色标准和环保标志,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入。环保标志不仅要求产品质量达标,而且对产品从生产到最终消费的全过程都必须不污染环境,对人体健康无害②。如日本规定,凡是进入日本市场的大米要通过 579 个项目的检验,并要求当地检验部门将检验样品寄送到日本,供日方复检,确定符合标准后出口公司才能加工。装运前,日方还要派人进行第三次检查,合格后才能出口。这些要求给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增添了很多检疫费用,为我国农产品进入日本市场设置了障碍③。但日本对华较少采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截止至今只有 8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