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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财产保护的完善[毕业论文文献]

资料分类毕业论文文献 责任编辑:论文小助手更新时间: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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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应该正确的认识和对待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在宪法中找回原来私有财产权中的原始依据。在有关私有财产性质权利的问题上,有学者担心,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会削减公有制的经济,还会对我们的根本制度造成影响。私有制和私有财产其实是不相同的两个观念。私有财产主要表现的是公民的权利,是法学的范围。而私有制集体生产资料自己享有的一种根本制度,属于政治的观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不会对社会经济规定造成影响。对私有财产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以上所说的都是一种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来就享有法律对其的保护。

当前宪法虽然经过几次修改,对私有财产的保障体系虽然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若与欧洲发达国家比较,财产权的制度更加显得不够完善,除了以公共利益为限制之外,补偿的规定也不明确,另外还需要完善法律配套的规范程序。因此应提出以下建议:

   (一)限制条款的确立

私有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并非没有任何制约。20世纪以前,各宪法大都将私有财产权奉为绝对权利。“从1919年德《魏玛宪法》之后,大多数国家奉行社会国家理念,对私产权的限制逐渐增多,但均须满足 “公共需要”给了或充分或正当或适当的“补偿[[[] 张千帆.宪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4-9,(一). 第15-20页。 ]]”。财产权的限制必须符合法理的要求。正如《世界人权宣言》中的规定:“财产是天赋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人权,除非所必要的公共利益,并应给与合理补偿,任何人的财产不受非法剥夺。“补偿是对抗政府干预的最有利力武器”我们国家对私有财产的限制当然是持肯定态度的,宪法可以允许国家限制财产权,必然会导致公民与政府关系僵化:首先国家会把利益放在首位,保障国家权利的行使,阻止私有权利的各种形式扰乱市场,另外日益扩大的行政权力,会给公民的财产权利带来很大的危害。

(二)条款的完善保护

私有财产时公民的生存发展的基本人权,是每一个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根本条件和前提,市场经济的核心永远是私有财产权,社会的繁荣进步是以基本人权得到宪法给予保护。所以在往后修订的宪法中我们应该从完善保护财产权的模块出发,以人为本,给予公民更加全面的财产保护,使得人权的价值得以更好的体现。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推进,为了满足加快城市化的建设和改造的需要,国家对私有制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国家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利用现有的法规对私有制的土地实行征用[[[] [美]赞恩.法律的故事.刘昕.胡凝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245.第18-19页。 

 

]]”。,尽管征用、和征收的相关规定也比较多,但至今仍然没有明确国家对私有土地征用的适用法律规定。因而在权利的行使中给予私有公民土地的保护实施依旧困难重重。

由于宪法在修改中增加了征收,导致“征收”与“征用”二个概念的使用出现了分歧。法律对征收与征用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导致国家在实施私有土地征收和征用时,出现了很多复杂的纠纷,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再得到平等的保护。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于财产权的规定范围比较为大,不仅对生产支配财产保护,还渗透在一些物质权益和物质利益方面的保护,但从宪法来审视,对征收不包含私有财产的间接性损失和纳税的损失,也没有存在什么对应的补偿,这也更加体现出国家对征收私有财产的随意性,更加减弱了公民财产的保护权益。我国目前对于征收做出的规定相对较少,漏洞较多,仅仅只是满足了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此同时,英美法系的征收体制,通常对征收、征用等行为规范较为严格,通过合理的程序来规范国家政府的征收,这也降低了在征用过程中对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对土地往往强调的是所有权,而没有真正的正式使用,也没有明确提到限制财产权的问题。目前宪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仍然是宪法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使公民财产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优先的保障。而那些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收的土地,政府有义务对其征收过程中对公民财产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当政府或者行政主体由于政策需要对公民财产进行限制和征收时,政府应主动对其公民进行平等的补偿。因此英美国家的相关制度会给那些私有权益受到政府不当侵害的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这在我国征用规范的定制过程中也是值得借鉴的。

(三)添加补偿条款

为防止私有财产的绝对化限制,当宪法完善条款时,其主要意义“与对财产权的这种限制规定进行对抗,避免对财产权的绝对限制,适当缓冲限制条款作用的发挥.国家只有通过对限制的私有财产进行补偿,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才能真正的得到落实。在我国第四次宪法修中新增了补偿条款,这项条款在宪法的历史上是一个很大的飞跃,征用的补偿规定得到了宪法的确定,维护了公共利益与私有利益的平衡。但在这次宪法修订案中,还有补偿原则和标准范围没有得到具体的规定。WWw.eeelw.com我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1、明确补偿范

    征收公民财产时,我们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

   (1)社会的发展不断创新,技术、知识、科技、对社会利益的影响越来越大,补偿的主体主要是土地和房屋等有形的财产。

   (2)由于我国开放拆迁受到土地长期公有制的影响,在拆迁征地过程中忽略了公民对土地享有的使用权,若不对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那么将会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带来一定的危害,这也不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的合理规范次序。

2、明确补偿标准

    当政府由于征收导致公民财产受到损失时,应该由国家来承担补偿的责任.通常补偿的标准划分为以下几种:适当补偿、完全补偿、和公平补偿。当然适用的补偿标准的不同对产权人和政府产生的效果都不同。即使使用完全赔偿的标准也不一定能促成资源的合理利用。而相关公民的补偿规定的出台能弥补公民财产在征收征用过程中的损失。

3、明确补偿原则

在征收过程中补偿原则可以有效起到一个指引的作用。一个公平的补偿原则应有以下几点构成:

(1)事先补偿原则,在政府征收征用之前,对产权人进行补偿。

(2)直接损失补偿。对有与关征用挂钩的损失进行的一个直接补偿。

(3)实际损失补偿。对实际征用过程中造成的影响进行实际补偿。除此之外还应该适当的根据需要调整和改变原则,使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协调。

但如果仅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分析,国家权利只有在规定的范围中使用才能让私有财产权得到真正的保护。完善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已经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更应该将需要的重点解决,把这些都划分为应该去完善的主要内容。目前还需要不断地根据现有的情形进行合理的分析和修改来促进宪法体制的更加完善,这样才能更好地达到保护公民财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