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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毕业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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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察权与皇权相辅相成

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便是加强皇权,削弱相权,监察权作为顺应时代的产物,其权力来源于皇帝,目的在于维护皇权,维护专制统治。监察权实则为皇帝权力的延伸,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与此同时,监察活动的进行以皇帝的意志为准则,监察结果由皇帝裁决。正是因为对皇权的依附和皇帝对监察权的直接掌控,使得监察活动多采用垂直单线方式,直接听命与皇帝,并向皇帝个人负责。[[[] 贾玉林,《中国传统廉政法律文化及其现代价值》,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209页。]]这样,既保证了机构的独立性,又保证了监察机构的权威性。

(二)监察权和行政权逐渐分离

随着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不断完善,监察制度也日趋成熟。夏商周时期,监察权由行政长官行使。秦汉时期,御史大夫行使监察权和行政权,及至东汉时期设立御史台,监察权和行政权开始分离,标志着中国古代专门监察机构的设立。魏晋开始,御史台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到唐朝时期,不仅有完善的中央监察系统,还有一套严密的地方监察系统。对全国都能进行有效的监管。明朝时期,监察机构只对皇帝负责,已经做到完全独立。清朝时期,都察院更加独立,监察系统更加成熟。中国古代封建制度,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常常是合一的,但监察权独立于三者之外,这样有效的排除了上级、同级行政长官的干涉,只服务于专制统治制度。

(三)监察官员位卑权重

为了使监察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震肃百官”,历代统治者都给予监察机构或监察官员相当高的政治地位。监察官员,在隋朝任三品,宋朝任二品,元朝任一品,明朝时期任正二品。历代统治者给监察官员相当高的地位,并且品级逐渐增加,但是下级监察官员品级却不高,但有监督与弹劾高级官员的权利。清代学者顾炎武评论这种制度时说:“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 赵东亮,《关于对我国完善反腐败机制的思考》,载《佛山科技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7月。]]。这一设计,使得监察官员不能轻易干涉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事务。也便于皇帝直接控制。虽然官位小,但是除皇帝以外,天下皆可为监察官员监管。

(四)监察制度逐步法律化

监察制度在其发展的过程中,wWw.EeeLW.com逐步走向法制化。秦朝颁布《察吏律令》;汉朝颁布《监御史九条》,是地方监察官吏的法律依据;清朝颁布的《钦定台规》是中国古代最完整的监察法典。这些制度,详细的规定了监察机构的组织设置,监察官员的职位以及监察官员的选任等方面,使得监察制度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随着监察机构的日趋成熟,监察活动越发规范化,明确了监察活动的程序,惩罚标准和惩罚力度,形成了一脉相承的监察法律体系。

(五)监察机构重内部监督

     各王朝为了防止监察官员仗权行私,施行了监察官员内部监督制。这种方法使得天下众人都处于监察体系之中。例如前文所述的汉朝内部监察。这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大大减少了监察官员自身的腐败。历朝不仅在中央和地方设置了固定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同时还施行监察官员不定期巡查制度,来减少单纯依靠固定监察容易出现的缺失。这种固定和临时监察的模式,被多数朝代使用,有效加强了中央的统治,维护专制统治制度。

(六)监察方式多样化

为了能够有效的监察百官,历朝历代采取了多渠道、多样化的监察方式。

在中央设立最高监察机关的同时,还根据需要设立了部门监察机关。部门监察机关内部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还派特使对部门进行监察。在地方不仅有垂直于中央的地方监察机构,还有地方监察机构的内部上下级的监督。

就监察方式而言,不仅有检举、巡查、控告和考课监察等方式,在地方上,还采取了常驻和巡回相结合的方式[[[] 汤建华、宋晓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其借鉴意义》,载《民主与法制》2002年9月。]]。其中,巡回是我国古代最行之有效的方式,适用范围最广。不仅如此,历朝历代还会结合本国国情采取适合的方式。例如汉代的多元制,汉朝的御史台、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三者同为中央监察机关,但是三者相互独立又相互牵制,将全国官员纳入监察体系中,更好的进行权力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