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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毕业论文文献]

资料分类毕业论文文献 责任编辑:论文小助手更新时间: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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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

所谓合同纠纷: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解释,笔者理解为是因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变更、中止、终止、解除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一) 理论上区分两者的不同

1、二者性质和危害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侵犯了他人财产利益,是刑事犯罪的行为,性质恶劣,并且社会危害性较大。合同纠纷仅侵犯的是债权,不是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比较小。

2、二者主体也稍有区别。合同纠纷中的主体是有主体资格,是被法律所承认的,就算发生一系列客观原因,顶多也就是合同无效。而在合同诈骗中,当事人是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的,如果有主体资格,那么何必盗用他人的合法主体资格进行合同诈骗呢。

3、二者主观方面也有所不同。合同纠纷当事人是想履行合同的,并且积极追求合同的目的能够实现、合同能够履行完成这一结果。双方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外界其他的客观因素,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合同纠纷。而合同诈骗罪的一方当事人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财物为危害结果。所以,这是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重要评判标准。

(二) 生活中区分两者

因为意图是人主观的心理活动,是人在实施某一行为中主观上想积极追求的结果,所以在合同诈骗案中认定犯罪分子的意图不仅仅依据犯罪分子事后的供述,而且还依据案件的各种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以避免犯罪分子的供述具有主观片面性这个问题。根据实习期间所征求的实习指导老师的建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除了行为人的供述之外,还必须从整个案件中行为人合同的履行能力、采用的欺诈方法,以及行为人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来分析:

1、判断一:有无经济实力。

首先要核实对方给出的信息以及资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其次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要求和发生纠纷时争议解决条款,对方是否有能够履行。如果行为人利用伪造、变造的财产性证明材料,促使合同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认定为该行为人没有兑现合同的经济能力。这一评判标准是为了阻止犯罪分子利用这个主观方面的片面性逃避法律制裁,只有认定行为人没有完全履行能力的,才能对其定位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以下这三种情况,要分开来对待。一是当事人在签约前已经与第三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因第三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其本人可认为有部分兑现合同的经济能力。二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没有兑现合同的经济实力,此后,又与第三方签订与前合同没有关系的购销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履行合同上的内容,应当认定没有兑现合同的经济能力。三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没有兑现合同的整体能力,但在兑现过程中,积极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在主观上想减少并且客观上减少了对方财产损失,也应当认定该行为人具有部分履行能力。

2、判断二:当事人是否有兑现合同的行为表现

从常理上来讲,笔者认为凡是真正做生意人都是想通过签定正式合同,履行合同来赚取正当经济利益的,不论他实力如何,总会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履行合同,即使最后没法履行,他也会去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则恰恰相反,只要骗了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签完合同得到合同中约定的财物时,就立马走人,也不会说去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3、判断三 :欺骗实施的过程

①舍小套大“摸大鱼”。行为人实际上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为实现其犯罪最终目标,通过先给点甜头兑现部分合同或者支付一小部分钱款的手段,舍小利,欺骗对方当事人,使其相信他有合作诚意、有实力兑现合同,通过再设套,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等到大量钱财到手后,立即隐姓埋名。

②高进低出“连环套”。行为人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先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付出一些定金或者购买小部分货物,造成假象,提高对方当事人想做大生意,发大财的心理预期,通过一定的欺骗方法拿到全部货物,快速以低于市面价格的价格进行倾销,随后销声匿迹。

③仿编作假“骗钱财”。犯罪分子通过造假,展示假的票据或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假乱真,骗取对方信任作抵押或担保,再通过订定经济合同,骗取钱财。

④精装制假“摆空城”。行为人精心谋划,仿造或虚构购销产品、编造发包标书工程、编排投资合作协作等项目,实际上以买空卖空的手段,巧立合同,骗取约定的标的物或定金或违约金。

⑤以假乱真“饰耳目”。行为人打着合法主体资格的名义,或者以虚假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撞骗。

⑥供需双簧“诱腥猫”。犯罪嫌疑人通过短信、微信、微博、电视广告等网络多媒体发布假广告,冒充在社会中比较有信服力的单位名义,以市面上数量比较少的商品作为诱别人上当的饵料,再通过以一方可以提供对应的供货商品,而另一方有开价高且量大的需求来演起“供需会”,致使不懂行情,喜欢占便宜的第三方也动了心进来购买。就等于一人饰演两角,对其他人下套。

4、判断四:行为人是否具有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表现 

双方当事人签订完合同时,WWw.eEElw.coM如果真是想做生意的,都会积极地去兑现合同的,在发现自己因某种原因一时无法如期完成合同都会找出各种客观理由为自己辩解,其目的归根结底只是为减轻自己将承担的违约责任,而并不是不承担。合同诈骗中的犯罪分子在签合同前就清楚了解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根本不可能履行完全部合同,他们只是借着合同的形式,诈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以更谈不上事后承担违约责任,更不会在乎对方当事人所遭受的财产方面的损失。

5、判断五:对标的物的处理情况

甲乙双方签订完合同,当合同还没有履行或兑现一部分所约定的义务时,就拿到了标的物或者资金时,行为人对其处置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看出其究竟有无非法占有的意图。若是该行为人大肆挥霍、用于与合同不相关的用途或者卷起财物在短时间走人,则应当被认定为合同诈骗。

总之,在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在定义上有很多交接点。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犯罪目的为主,从实际履行能力等多方面入手,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 。

结束语

本文从合同诈骗罪的含义以及构成要件入手,详细论述了合同诈骗罪与它罪在认定上的界限。笔者了解到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两罪在理论上的标准是除主观方面以外的一切构成要件。对认定这二罪的界限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是否以虚假合同为作案手段;二是是否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通过对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界限的认定,了解到二者的根本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若具有,则该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罪,反之,则不是。笔者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论述,谨以盼望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有准确的定性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