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偿抵充是一个重要的债法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来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认可。法、德、日、意等国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该制度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对该制度仅在《合同法解释(二)》中用两个条文进行了规定。本文针对一个有争议的典型案例,分别按照法、德、日、意等外国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处理,发现其结果不同。即便按照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处理,也有不同的理解。笔者从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对该案例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分析,得出了自己的结论。
关键词:清偿抵充,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理解与适用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引言-4
2 据以研究的案例-4
2.1 案情介绍-4
2.2 争议问题-5
3 司法解释解读及评析-6
3.1 约定抵充-6
3.2 指定抵充-6
3.3 法定抵充-8
4 正确理解与适用-9
4.1 按照外国法及我国台湾民法规定的适用-9
4.2 按照我国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的适用-10
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