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有一项原先并不属于刑法控制领域的条款进入了我的眼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项法条被最高人民法院抽象称为危险驾驶罪。老百姓们初听闻“危险驾驶罪”,肯定把握不准。有的认为能进入刑法的肯定是犯了大事的人,比如致人重伤或死亡;有的也会担惊受怕是不是只要不遵守驾驶规则就有可能牢狱加身?其实危险驾驶罪通俗来说就是“醉驾”、“飙车”情节恶劣。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中刑罚最轻的罪名,这标志了“严而不厉”的世界刑法立法的大趋势。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飙车,醉驾,疲劳驾驶,立法不足与完善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4
2 危险驾驶罪概述-4
2.1 危险驾驶罪的前身-4
2.2 危险驾驶罪入刑的必要性-5
2.3 危险驾驶罪为什么包含飙车情节恶劣和醉驾-5
3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不足-6
3.1 危险行为类型范围过于狭窄-6
3.2 区分飙车和“飙车”型危险驾驶罪的不易-6
3.3 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有无免责情形-7
3.4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有无情节轻微情形-7
3.5 危险驾驶罪的执法困境-7
4 危险驾驶罪的完善-8
4.1 怎么拓宽危险驾驶罪的范围-8
4.2 区分飙车和“飙车”型危险驾驶罪-9
4.3 飙车型危险驾驶罪的免责情形-10
4.4 醉驾入刑的界限-10
4.5 法条竞合的处理-11
结论-12
参 考 文 献-13
致 谢-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