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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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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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仍无相关法律出台,使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很难得到法律保护,是我国的一个立法缺陷。

   本文积极探求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意义,主要探讨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所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我国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缺陷;完善

 

Abstract:According to sixth of article in Property Law:the literature copyright of nongovernment should be protec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However, there is no current law in China. So , it enables the literature copyright of nongovernment not to be protected, and it is one of the flaws in our country. The dissertation indicates the meaning of the protection of nongovernment literature copyright. Moreover, it illustrates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protection in literature copyright and how to enhance it. Afterwards, it also demonstrates that Chinese citizens protect the literature law.

Key words: Copyright;expressions of folklore;Flaws In Legislation;Amend

 

民间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文化根基,而民间文学艺术则是民间文化的主体部分,它是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存亡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否可以传承并保持可持续性发展。如今,由于缺少法律强有力的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大量无偿利用,谋取经济利益。例如,“木兰从军”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民间传统故事,却被美国影视公司无偿地掳去并被改编成好莱坞大片《花木兰》,获得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我国却不能从中取得任何收益。在这种无偿使用的过程中,通常真真的创作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本来就是模糊难以确定的,是一个地域、一个群体不断的继承、发展而成的。)被忽略了,而展现在世人面前的是收集、改编、整理、加工甚至是简单的重复模仿、篡改、歪曲的东西,这改变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本来面目,模糊了其真正的源头之所在。同时,在这种商业化的使用中,为了迎合一般大众通俗甚至庸俗的喜好,往往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来面目被改变甚至被扭曲了,商业化后的作品有时是对原作品的一种破坏,商业气息代替了原有的独具特色的文化艺术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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