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法对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类型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余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遵循物权法中“孳息随原物”的规则。但婚姻法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忽略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协力作用,缺乏对婚后收益形成的原因分析。所以要求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做好物权法与婚姻法之间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制度。
[关键词]孳息;财产增值;投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夫妻财产
目录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一、问题的提出- 3
二、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3
三、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具体规定-4
(一)孳息 -4
(二)财产增值 - 5
(三)投资收益-6
(四)知识产权收益-6
四、我国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 7
(一)没有做好物法与人法的衔接-7
(二)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没有体现夫妻间的协力作用-7
(三)缺乏对增值收益形成原因的分析-8
五、我国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制度的完善-8
(一)做好物法与人法的衔接-9
(二)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10
六、结语-10
参考文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