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污染这个问题在我国的国情中不断出现,抨击着社会的复杂。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在不断加剧,尤其是当人与环境的保护发生冲突时,更需要国家使用强制手段来维护环境的稳定和安全。本文立足于讨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其中尤其是探讨公民可不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且与外国的法律相对比,了解我国法律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的缺陷,借鉴外国的设计经验,为推动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公民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引言-1
2环境公益诉讼的现行制度和状况-1
2.1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历史发展-1
2.2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1
2.3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1
2.3.1主体的特殊性-2
2.3.2目的的特殊性-2
2.3.3对象的特殊性-2
2.3.4显著的预防性-3
2.4环境公益诉讼的现行情况-3
3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4
3.1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4
3.2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合理性分析-4
3.2.1公民是环境利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4
3.2.2公民的积极性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巨大因素-4
4 我国的司法实践类型及案例-5
4.1检察院作为主体提出环境公益诉讼-5
4.2企事业单位作为主体提出环境公益诉讼-5
4.3环境资源主管机关作为主体提出环境公益诉讼-6
5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不足之处与反思-6
5.1存在的问题-6
5.2国外的优势-7
5.3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7
6结语-9
参考文献-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