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法制定的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旨在发挥行政复议所具有的行政监督功能,促使复议机关提高复议责任心,监督其依法行使复议职责。将复议机关与原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原则上有利于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和争议解决程序机制,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但该制度作为我国独有的新型制度,实施近两年来,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和借鉴标准,无论在审判理论上还是审判实践中均存在困境。现阶段,要合理对待并积极面对这一制度,通过提升行政机关的能力并且完善复议制度解决其存在弊端。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复议机关;共同被告;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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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旧法的弊端及新法修改的原因-1
2.1 旧法的弊端-1
2.2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原因-2
2.2.1 复议机关多消极维持原行政行为-2
2.2.2 复议维持决定的性质-3
3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意义-4
3.1 强化复议机关责任意识-4
3.2 减轻当事人诉累-4
4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实践困境分析-5
4.1 改变或维持决定的范围问题-5
4.2 管辖-6
4.3 举证责任-7
4.4 新规则的其他负面因素-7
5 对制度运行的建议-8
5.1 提升行政复议机关应诉能力-8
5.2 复议制度本身的完善-8
6 结语-9
参考文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