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开放性、数字化、信息化等特点造就了我国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新挑战的复杂性。通过分析现行《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合理使用的规定,探讨出五个互联网环境下现行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失衡原因,分别是适用范围的局限性、网络契约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挤压、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的阻碍、远程教育的合理性争议和电子文库的合理性争议。在借鉴国外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立法模式的调整、法条表述的优化和第三节法定许可制度和推定许可制度的进一步推进这三点关于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网络环境;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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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国内外对比-1
2.1 国内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1
2.2 美国、欧盟环境诉讼主体制度-2
2.2.1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2
2.2.2 欧盟:环境团体诉讼-3
2.3 中国、美国、欧盟原告资格的比较-3
3 我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局限性-4
3.1 环境保护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的原告资格的适当性-4
3.2 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权缺乏法律支持-5
3.3 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界定过窄-5
3.4 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权利无法获得保障-6
4 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建议-6
4.1 将“法律规定的机关”定性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6
4.1.1环保部门原告资格适当性-7
4.1.2 检察机关原告资格合理性分析-7
4.2 明确“社会组织”的含义与范围-8
4.3 公民应为环境公益诉讼重要主体-9
5 结语-9
参考文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