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行法构造的租赁关系对抗效力制度,在实践中被滥用沦为承租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或者逃避执行的工具,造成这种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统一的租赁权公示机制。相较于占有,登记具有更好的公定力和公信力,更适宜作为租赁关系公示的手段。我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在新时代下可以改造为公示租赁关系的手段,但是由于其是债权登记,不能直接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
关键词:租赁关系的对抗效力; 占有对抗; 登记对抗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论 .6
一、关于租赁权对抗效力的典型纠纷及原因 7
1.实践中的困境 .7
2.立法上的缺陷:没有统一的租赁权公示制度 .7
二、租赁权公示方式的选择 9
1.公示是租赁权取得对抗效力的要件 .9
2.租赁权公示方法之占有 .9
3.租赁权公示方法之登记 10
4.小结:我国宜采取登记方式公示租赁权 10
三、困境的解决途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私法化改造 .11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概述 11
2.新背景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作用的重新定位 11
3.私法化改造的具体措施 12
结 语 .13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