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大陆法系理论中,缔约过失责任因其涉及了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而成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而特殊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存在为前提,保护权利人的信赖利益或固有利益。学术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一直颇有争议。文章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信赖利益及固有利益,其中信赖利益又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且以履行利益为限。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 固有利益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4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4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4
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提出和发展-4
三、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现状-5
四、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的区别-5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6
(二)违约责任的特点-6
(三)两者赔偿范围之间的区别-6
五、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的区别-7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7
(二)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7
(三)两者赔偿范围之间的区别-7
六、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之争议-7
(一)赔偿范围是否仅限于信赖利益-8
(二)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是否只限于直接损失-8
(三)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是否应以履行利益为限-8
七、结语-9
参考文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