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二十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我国也已步入了大数据时代。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互联网以各种数据的形式固化,记忆成为常态,遗忘反倒成了例外。面对这一困局,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激烈讨论,并呼吁立法保护包括被遗忘权在内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任甲玉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判决作为我国法院对被遗忘权保护的首次正式回应,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我国学界和域外立法逐渐开始认同,被遗忘权实质是信息删除,其价值追求在于信息自决。此案法院将被遗忘权界定为人格利益,这是也现阶段未有立法对被遗忘权作详细规定的较为妥适的选择。信息主体并非有权删除由数据控制者控制的所有个人信息,而是需要对个案做具体的分析,那么被遗忘权的保护的标准相对确定就显得十分必要了。该判决中法院提出的被遗忘权保护标准虽然可行,但过于宏观和模糊,还带有相当的主观色彩,对于实务操作法官很难准确把握。我们并不能满足于该现有标准,而应该在未来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完善和明确被遗忘权的保护标准。
关键词 被遗忘权 侵权 一般人格权 保护标准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案情简介-1
2对本案争议焦点的分析-1
1.1对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的分析-1
1.2对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的分析-2
3被遗忘权的概念与我国的立法现状-4
3.1被遗忘权的概念-4
3.2我国对被遗忘权立法现状-4
4对本案的法理分析-5
4.1百度公司“相关搜索”服务显示的涉及任某某的检索词之行为的法律本质分析-5
4.2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一般人格权范畴的分析-7
4.3本案结论与个人看法-7
5本案的启示及建议-8
5.1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建议-8
5.2对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的建议-8
参考文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