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数据经历了被动累积到主动运用的过程,对数据的主动运用愈加频繁。大数据是数据经加工清洗之后的数据集合,产生源具有多样性。大数据在国内缺乏法律定性,但在社会交易中充分体现其财产属性,应给予财产法律地位,其交易主体多为企业。大数据本身缺乏合法性审查,存在恢复风险,而国内的应对措施较为粗放,多由用户协议、行业规范等调整。应以现有民事理论为基础,认可数据的财产属性,依物权法规范,以物权作为大数据的法律定位,以数据控制者为大数据所有权人,同时限制数据控制者所有权,运用法律技术在其所有权上设定相应负担,限制相应所有权能,期以为数据交易提供民法理论支撑,推动数据立法的稳步进行。
关键词:数据 财产 大数据 数据所有权 数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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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数据产权归属问题的提出-1
(一)数据交易需要明晰数据的产权归属-1
(二)数据和大数据-2
二、数据交易中数据产权归属初窥-3
(一)国外鲜有数据及其产权归属的规定-4
(二)国内立法和实务中数据及其产权归属的现状-4
三、数据产权归属建议-6
(一)数据产权归属的法律基础-6
(二)数据交易中数据应归属于数据个体或产权控制者-7
(三)大数据控制者权利应受有负担-7
四、大数据交易中权属的移转-9
结语-10
参考文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