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金融企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有许多不法分子也趁机利用许多非法行为谋求利益,将犯罪的主要目标定位于银行,自此在贷款方面引发较高的犯罪率,导致市场秩序紊乱。我国刑法在1997年明确贷款诈骗罪,理论学者们历经多年的不断学习研究。为加强对惩治预防犯罪,本文深入研究并认定贷款诈骗罪存在的问题,其中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即:非法占有目的举证困难,单位并不是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诈骗罪的界限模糊不清等多种状况。笔者针对该几点指出相应对策,在贷款诈骗罪中应该清除非法占有目的。将贷款诈骗罪主体加入单位,并将虚假陈述设定为独立罪,就贷款诈骗罪如何利用法律更好的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 贷款诈骗罪 存在的问题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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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1 贷款诈骗罪认定存在的问题-1
1.1 贷款诈骗罪主体的认定-2
1.2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2
1.3 “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诈骗罪的认定-3
2 贷款诈骗罪认定存在问题的原因-4
2.1单位不是贷款诈骗罪的主体-5
2.2“非法占有目的”举证困难-6
2.3“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界定模糊-6
3 对贷款诈骗罪认定的完善-7
3.1将单位纳入贷款诈骗罪的主体-8
3.2删除“非法占有的目的”增设“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罪”-8
3.3“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发生在签订贷款协议中-9
参考文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