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挪用艺术品行为在后现代艺术创作中兴起,但由于其与复制、抄袭等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界限模糊,导致一些通过此种方法创作的“新作品”难以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艺术与法律的冲突让美国率先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起了“挪用艺术品”的转换性使用判定,从而将部分“挪用艺术品”认定为合理使用,在著作权法上对其进行保护。但在我国却并未规定此种制度,导致两国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相反观点和结论,而“挪用艺术品”的转换性使用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存在着一定的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挪用艺术品 转换性使用 合理使用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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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1 “挪用艺术品”的转换性使用概述-1
1.1“挪用艺术品”的概念-1
1.2转换性使用与合理使用-1
1.2.1转换性使用的定义-1
1.2.2合理使用的概念-1
1.2.3转换性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关系-2
2美国“挪用艺术品”的转换性使用判定司法实践-2
2.1 Camphell v.Acuff-Rose案-2
2.2 Cariou v.Prince案-3
2.3美国“挪用艺术品”的转换性使用判定标准分析-3
3 我国《著作权法》相关立法情况-4
3.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4
3.2从司法实践看我国引入转换性使用的必要性-4
3.2.1谷歌侵权案中的转换性使用-4
3.2.2《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的转换性使用-5
3.2.3“挪用艺术品”的转换性使用法律困境-6
4“挪用艺术品”的转换性使用判定标准对我国立法的启示-7
4.1从法律角度出发-7
4.2从艺术领域出发-7-
参考文献-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