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面临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被侵权人的间接损失赔偿有限及精神损失难以获得救济等问题。随着政府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视以及公众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的觉醒,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的环境损害的鉴定规则的完善是重中之重。司法实践中一般只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并不是对所有的环境损害都进行赔偿。实践中对间接的或潜在的损失通常不予赔偿,主要是由于间接损失难以估量,又无法准确预测或推算。应该调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而言 ,由于其具有长期性、社会危害性、复杂性、受害利益的广泛性等等特殊性, 同质赔偿原则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因此不宜适用。作为一种带有惩罚和补偿功能的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就显得尤为必要。现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条的规定,同时借鉴日本环境法中的侵害强度、侵害时间及侵害地点等三大要件,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可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确定。
关键词:环境污染 惩罚性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分担机制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1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1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1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
二、外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3
(一)德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3
(二)日本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3
(三)美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3
三、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现状与问题-4
(一)侵权人的污染行为屡禁不止-4
(二)被侵权人的间接损失赔偿范围有限-4
(三)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难以获得救济-4
(四)侵权人有限的损害赔偿责任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5
四、被侵权人不能获得充分救济的原因分析-5
(一)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低导致污染行为屡禁不止-5
(二)环境污染损害的延缓性使得被侵权人举证困难-5
(三)因侵权人赔偿后可能面临破产而限制其责任 -5
(四)损害分担机制不完善致使被侵权人不能获得全面救济-6
五、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完善建议-6
(一)完善环境损害的鉴定规则-6
(二)调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金额及其计算方法-6
(三)确立环境污染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则-6
(四)健全环境污染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7
六、健全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分担机制-7
(一)确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7
(二)建立企业互助基金制度-7
(三)完善公共补偿基金制度-8
结语-8
参考文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