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借助发生在凉山彝族自治州各个县彝汉杂居地区的纠纷特点,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了解,在分析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和目前在当地实施的较为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试图得出能够适用于彝汉杂居地区、藏汉杂居地区等两个不同民族杂居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文章指出,彝汉杂居地区的纠纷是一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可避免的一种新型的纠纷形式。要合情合理又合法的解决此类纠纷就不得不在结合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基础上推出并且实施适应当下形式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文的作者在以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基层人民法院实行的“特邀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查漏补缺,推出了更加完善的机制。
关键词 彝汉 纠纷解决机制 德古 特邀人民调解员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彝汉间纠纷的源起与现状-5
1.1彝汉间纠纷的源起-5
1.2彝汉间纠纷的现状-5
2 现行纠纷解决制度的出现-7
2.1现行纠纷解决制度出现的契机-7
2.2现行纠纷解决制度的适用情况-8
3 现行制度的优势-9
3.1相对于国家法的优势-9
3.2 相对于普通调解人员的优势-10
4现行制度的缺陷-11
4.1 特邀人民调解员产生方式、人员结构不规范-11
4.2特邀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的适用依据不规范-11
4.3特邀人民调解员监督机制不健全-11
4.4 特邀人民调解员适用地域范围上有限制-12
5 现行制度的发展与完善-12
5.1规范调解员的产生方式-12
5.2 组成人员的优化-12
5.3 规范调解的适用依据-12
5.4完善管理制度-13
5.5完善审理前后的监督-13
5.6建立特邀人民调解人才库-13
5.7 加大宣传,扩大适用范围-13
6 结论-14
参考文献-15
致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