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年来,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新的辩护形式出现在人们的眼前。程序性辩护在美国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中还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程序性辩护是一种相对于实体性辩护而言的辩护形式。程序性辩护以刑事诉讼法律中的有关诉讼规则为依据提出程序上的异议,目的在于让法庭针对相关程序性问题做出相应裁判。实体性辩护中,控方主动指控被告人有某某罪行,应当接受某某刑罚,辩方则只能被动防守。而程序性辩护中,辩方不必消极防御控方的指控,其可以直接根据有关诉讼规则对控方发起主动“攻击”。程序性辩护的出现,让辩方变被动为主动。此种辩护方式可以很大程度的遏制控方滥用司法权力,有预防控诉机关非法指控的作用,同时往往能达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本文共分五节,第一节讲的是程序性辩护概论。首先把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作比较,较为详细地阐述程序性辩护的概念。其次是将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进行解剖,与实体性辩护相对比阐述了程序性辩护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以美国程序性辩护为例对外国的程序性辩护制度的发展做了简单的分析和阐释。主要讲了美国刑事辩护制度中的三个重要的独具特色的刑事程序性辩护规则: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要求撤销起诉的动议和提起程序性上诉。
第三节结合我国现今的司法环境对程序性辩护在我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我国刑事审判的各阶段的解剖,分析程序性辩护在各个诉讼阶段的适用,简单地阐述了我国程序性辩护的发展状况。
第四节结合目前立法状况对程序性辩护在我国发展现状的原因进行分析。首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程序性辩护”的定义。其次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部分诉讼规则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最后是我国尚没有程序性辩护配套的救济保障机制。
第五节结合第四节对刑事程序性辩护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的原因提出个人的建议。笔者将建议的重点集中在立法的完善上。因为先有立法再有司法,严谨的立法应将所有程序性辩护机制加以完善,并对司法中可能出现的妨碍刑事程序性辩护发挥功效的情况有所预防,刑事程序性辩护在司法中将很难遇到困难。
关键词:辩护 程序性辩护 现状 原因 建议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刑事程序性辩护1
1.1什么是程序性辩护1
1.2程序性辩护的特点2
2国外的刑事程序性辩护2
2.1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3
2.2要求撤销起诉的动议3
2.3提起程序性上诉4
3我国程序性辩护现状及原因分析4
3.1国程序性辩护现状4
3.1.1侦查阶段4
3.1.2审查起诉阶段4
3.1.3一审阶段5
3.1.4二审阶段5
3.2我国程序性辩护现状的原因6
3.2.1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程序性辩护”的概念6
3.2.2部分刑事诉讼规则缺乏可操作性6
3.2.3程序性辩护保障措施不完善6
4如何完善我国程序性辩护机制7
4.1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 7
4.2将辩护人程序辩护具体实施规定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明确、细化7
4.3将辩护人实施程序性辩护的保障措施配套完善7
4.4将办案机关违法惩处措施写入法律8
结论8
参考文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