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一幢幢高楼大厦拔地而起,高空坠物致人侵害的案件也屡见报端。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没有条文专门规定此类侵害案件的救济方式,引发同案不同判的不公现象;《侵权责任法》出台后,虽然第87对此类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操作中都却存在很多不足。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探讨:
首先,指出我国民法、行政法、侵权法中关于高空坠物的立法规定。
其次,援引案例分析我国实务中关于高空坠物的处理机制。通过比较发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统一判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其本身也存在很多不足。
再次,结合案例,从法理及实务中处理机制的分析,我国关于高空坠物处理机制的具体不足之处,分别是:忽略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责任承担主体范围过于宽泛,补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补偿数额、范围、承担方式等不确定,没有设置追偿权。
最后,笔者借鉴国外、香港地区处理相似问题的做法,对上述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分别是:公安机关积极立案追查加害人,利用刑事侦察手段缩小责任主体范围,补偿责任的完善,增设责任主体的追偿权,引入责任保险,引入社会救济制度。
关键词:高空坠物 处理机制 责任主体 救济途径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引言-1
2我国关于高空坠物的立法规定-1
3我国关于高空坠物在实务中的处理机制-2
4我国关于高空坠物立法规定与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4
4.1忽略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追究-4
4.2责任承担主体范围划分不合理-4
4.3补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5
4.4补偿数额、范围、承担方式不确定-5
4.5没有设置追偿权-6
5我国关于高空坠物立法规定与处理机制的改进意见-6
5.1公安机关积极立案追查加害人-6
5.2利用刑事侦察手段缩小责任主体范围-6
5.3完善补偿责任-7
5.3.1确立补偿标准-7
5.3.2补偿的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抚慰金-7
5.3.3补偿责任应为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7
5.4增设责任主体的追偿权-8
5.5引入责任保险-8
5.5.1引入责任保险的可行性分析-8
5.5.2责任保险应具有强制性-9
5.5.3以物业费的形式统一办理责任保险-9
5.6引入社会救济制度-9
5.6.1医疗保险制度-10
5.6.2社会救助制度-10
6结语-11
参考文献-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