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在婚姻缔结前先订婚,并在婚约初达时向女方赠送彩礼的习俗,这种习俗在历史的长河中经久不衰,至今仍普遍存在。然而,与现实生活截然相反的是,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几部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做出规定,对彩礼的返还问题也仅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寥寥涉及,在如何确定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当事人主体如何认定以及将离婚诉讼时效与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相分离等方面,均未有具体的规定和完善。本文从婚约彩礼的定义出发,在梳理其历史发展的基础上,阐明其性质。在对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分析后,指出我国现行婚约彩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几点解决方案。
关键词:婚约;彩礼返还;诉讼规定、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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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我国婚约和彩礼的定义及其历史发展1
(一)古代的产生及发展1
(二)婚约、彩礼制度在我国近现代的沿袭与变革2
二、婚约彩礼的法律性质及国内外的相关立法2
(一)婚约的法律性质2
(二)彩礼的法律性质3
(三)国内外的相关立法4
三、婚约彩礼制度的现状5
(一)目前我国婚约彩礼纠纷的现状5
(二)研究婚约彩礼返还问题的现实意义6
(三)彩礼立法存在的缺陷6
四、婚约彩礼返还制度的立法完善6
(一)婚约立法的必要性7
(二)婚约立法的内容7
(三)彩礼立法的完善7
结 语7
参考文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