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庭前会议是审判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个亮点。安排恰当的庭前会议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并促进司法公正。但由于庭前会议的参与人与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基本相同,庭前会议如果针对的问题过于细化或者复杂,又可能回到“先入为主”的旧审判格局上去,使法庭正式审判成为“走过场”。鉴于立法对庭前会议的规定较粗疏,因此还有很多细化的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研究庭前会议:
1、从关于庭前会议的条文规定中阐释并分析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2、从现有实践的角度分析庭前会议制度在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3、联系我国实际情况,在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兼顾公正与效率、并重程序与实体的原则下,提出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建议。
本文重点对庭前会议的启动、召开、主持、达成合意的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请求方式以及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庭前会议 实施 现状 完善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引言1
2庭前会议的基本内容1
2.1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2
2.2庭前会议的参与主体2
2.3庭前会议的主要职责2
2.4庭前会议的重要意义2
3庭前会议的主要问题3
3.1庭前会议达成合意的法律效力不明确3
3.2证据异议方式存有偏差3
3.3被告人是否参加存有争议3
4庭前会议的完善建议4
4.1确定双方在庭前会议达成的合意相应法律效力4
4.2可以适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召开庭前会议4
4.3控辩双方对召开庭前会议不具否决权5
4.4庭前会议内容不应包括“证据开示”5
4.5充完善庭前会议的监督机制6
4.6建立权利义务告知机制6
4.7规范庭前会议的主持者7
4.8明确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8
参考文献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