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近年来,自杀事件呈不断上升的态势,引起自杀的原因较为复杂,除了常见的精神疾病和家庭纠纷引起的自杀行为外,其中不乏恶意的教唆故意引起他人自杀的情况。在世界范围内,自杀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然而,教唆自杀行为却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即便如此,我国刑法并没有针对教唆自杀行为的专门规定,使得在理论和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分歧,给司法者带来困惑。实践中更倾向于以故意杀人罪对此行为定罪处罚,然而,笔者认为这样不符合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教唆自杀行为与故意杀人罪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定罪依据也是不同的,因此应当将教唆自杀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罪行纳入刑法调整,本文试着在对教唆自杀行为进行分析,并初步的提出自己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 教唆自杀行为 罪刑法定 独立定罪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教唆自杀行为的特点-4
(一)价值选择的两面性-4
(二)参与目的的功利性-5
(三)行为方式的间接性-5
二、教唆自杀行为定性的理论争议-5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具有可罚性-5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具有可罚性-6
三、教唆自杀行为的定罪依据-6
(一)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6
1.此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情形-7
2.此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7
(二)教唆自杀行为应当独立定罪-8
1.教唆自杀行为独立定罪有可借鉴的立法例-9
2.我国刑法中有专门针对教唆行为的单独定罪-9
四、对教唆自杀行为的立法设想-10
(一)教唆自杀行为的罪名设置及理解问题-10
1.关于犯罪情节和法定刑幅度-10
2.关于间接正犯-11
3.关于教唆的方式及其程度-11
4.“教唆自杀罪”的既未遂-12
五、“教唆自杀罪”的成立要件-12
参考文献-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