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也从个人的偶然行为转变成了一项社会组织行为。包价旅游合同的违约问题日渐突出。《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弥补了我国现行法律对旅游纠纷规定的不足,对维护旅游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在严格主义违约责任的背景下,旅行社对自己以及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违约行为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交通经营者侵权的情况例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旅游者无故解除合同时要向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包价旅游合同违约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仍有待明确,相关规则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建议将精神损害纳入违约责任的赔偿机制中,对于特殊情形下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要进行惩罚性的赔偿。
关键词: 旅游法 包价旅游合同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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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界定-1
(一)包价旅游合同-1
(二)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1
(三)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2
二、包价旅游合同的立法发展-2
三、包价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2
(一)包价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
(二)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违约责任-3
(三)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违约责任-4
(四)包价旅游合同中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违约责任-4
四、包价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5
五、国外包价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立法-5
(一)德国的时间浪费赔偿请求权规则-5
(二)意大利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6
六、完善我国包价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建议-7
(一)将精神损害纳入包价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7
(二)旅行社故意违约的惩罚性赔偿-8
结语-8
参考文献-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