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犯罪,是《刑法》的一大进步,它把当下社会愈演愈烈的暴力、胁迫组织特定弱势群体乞讨的行为归入到法律的管制当中,理论学界对此罪做出了相当多的研究和探讨,在对前人论述的借鉴下,本文欲从组织残疾人、儿童罪主客观方面以及犯罪手段方面展开论述,发表自己的见解,并对本罪的犯罪行为,犯罪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在现代社会,制定组织乞讨犯罪作为保障弱势群体的法律手段,实属必要之举。本文重点就司法认定中的暴力、胁迫手段进行深入的分析,明确暴力、胁迫手段在司法认定中的重要性。除此之外,对于组织一词,我也有自己的认识,我将具体分析,组织这种犯罪行为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中的所体现的重要性。
关键词:组织乞讨犯罪 暴力 胁迫 犯罪主观方面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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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社会危害现象分析 1
1.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社会现象1
1.2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原因1
1.3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社会危害 1
2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行为的规制2
2.1《刑法修正案》颁布的影响 2
2.1组织乞讨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制 3
3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构成中几个关键问题的界定3
3.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主体3
3.2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对象4
3.3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手段4
3.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组织”之含义5
3.5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主观方面6
参考文献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