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证券市场领域中,防范风险是必不可少的主题,“看门人”的存在是一种捷径,可以通过规制“看门人”来监督金融主体,并对市场中的交易行为做到事前审查事后监管。本文以“安然丑闻”所暴露的“看门人机制”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对“看门人机制”失灵的原因进行了法学理论分析,并对如何完善“看门人机制”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方案。另外联系我国的现有的立法基础,进一步探讨和分析了我国在“看门人机制”的适用上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看门人机制”运用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看门人机制;声誉资本;公司监管;信息披露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看门人制度”概述-1
2.1 “看门人”的类型-1
2.2 “看门人”的职能及其价值-2
3 “看门人制度”的失灵-3
3.1 “看门人制度”失灵的原因-3
3.2 完善“看门人制度”的途径-5
4 “看门人制度”在中国的运用-6
4.1 我国有关“看门人”职能的立法-6
4.2 “看门人制度”在我国适用面临的问题-7
4.3 完善我国“看门人”监管的法律途径-8
5 结语-10
参考文献-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