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破产制度源于自然人破产,可是我国并未赋予自然人以破产能力。在个人信贷纷繁的现今中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已经越发必要。在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中,破产原因作为破产程序启动的前提,确有研究的必要。对于破产原因的规定究竟采取哪种方式是本文探讨的重点。通过比较分析研究,认为我国现有的社会现状应适用概括主义立法,并简单地探讨了完善方法。
【关键词】 破产,自然人破产,破产原因,具体适用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及自然人破产原因的概述-1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概述-1
(二)自然人破产原因的定义-2
(三)自然人破产按原因的分类-3
二、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和构建必要-4
(一)我国关于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争论-4
(二)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必要性-5
(三)我国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可行性-5
三、自然人破产原因的比较法研究-7
(一)概括主义立法例-7
(二)列举主义立法例-8
(三)折衷主义立法例-10
四、我国自然人破产原因的具体适用-11
(一)概括主义立法例的优势和不足-11
1. 概括主义立法例的优势-11
2. 概括主义立法例的不足-12
(二)对概括主义立法例的完善-12
(三)我国自然人破产原因的立法选择-13
结论-14
参考文献-15
致谢-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