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研究当代的股东派生诉讼中的主体资格一方面有利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从公司治理结构外部提供了一个及时的监督体制。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的诉讼制度,但过于原则化,概括化,在概念和程序操作上都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本文通过股东派生诉讼股东诉权,原被告资格限定,公司地位,其他股东关系的研究,提出建立适格原告、改进被告的范围等建议,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股东派生诉讼主体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
【关键词】 股东派生诉讼,主体资格,范围限制,完善建议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股东派生诉讼主体资格的理论基础-1
(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1
1. 股东派生诉讼的含义-1
2. 股东派生诉讼的历史渊源-2
(二)股东派生诉讼主体资格的理论基础及法律意义-5
1.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5
2. 研究股东派生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意义-6
二、我国股东派生诉讼主体资格的现状及问题-7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7
1. 立法现状-7
2. 对原告的限制-8
(二)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被告-9
1. 被告范围-9
2. 被告的责任范围-9
(三)股东派生诉讼公司地位-10
(四)其他股东-10
三、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措施-12
(一)限制原告资格-12
1. 赋予原告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的直接受偿权-12
2. 一定情形下赋予原告股东举证责任倒置的权利-12
3. 对原告股东的和解进行限制-13
(二)改进被告范围-13
1. 增加一种特殊类型的被告-13
2. 改进被告的范围及责任行为-14
3. 明确恶意诉讼股东的赔偿责任-14
结论-15
参考文献-16
致谢-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