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德、法、日、英、美等发达国家相继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将老年人纳入监护制度的保护范畴。我国现行民法监护制度适用范畴的规定过于狭隘,未将老年人纳入监护对象范围之中,这已经无法满足人口老龄化的时代需求。且我国监护类型简单、僵化,未能最大限度的尊重老年人的意思自治,与“尊重意思自决权”和“正常化生活”立法潮流背道而驰。因此,我们理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例,将老年人纳入现行监护制度体系的保护限度内,设置意定监护制度,以期更切实的保障老年人的自由和合法权益。
关键字:老年人,监护,监护对象,意定监护
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2
一.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2
(一)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2
(二)构建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应遵循的原则-3
二.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缺陷-5
(一)我国监护制度适用对象范围过于狭窄-5
(二)监护类型设置过于简单-6
三.设立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7
(一)必要性-7
(二)可行性-7
1.理念基础-8
2.立法基础-8
四.国外成功的立法例-8
(一)德国现行老年人监护制度-9
(二)法国老年人监护制度-9
(三)日本现行老年人监护制度-10
(四)英国老年人监护制度-12
五.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13
(一)应明确老年人监护制度对象范围-13
1.应该成为监护对象-14
2.排除的对象-14
(二)我国应增设意定监护制度,设置多层次的监护体系。-15
结语-16
答谢-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