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生活质量大大提高的今天,交通愈加便利。而随着作为交通工具的汽车的普及,交通事故越来越多,给人造成的损害也趋于严重。其中,公安机关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也越来越影响到公民的权益,因而,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是怎样更好的处理交通事故所产生的问题。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特征中,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性质、认定依据、实现途径等方面来分析论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1
二、有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概念1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含义1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构成条件2
三、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性质的分析2
(一)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2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3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分析3
(一)目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不可诉性4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行政可诉性之理论依据4
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诉性实现的途径6
(一)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6
(二)对行政机关建立相关监管机制7
(三)健全责任认定立法7
参考文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