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法院审理的两个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特殊合同法相关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又被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者的适用条件和救济方式也不尽相同。与预期违约制度相类似的是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有关规定,两者的立法目的和法律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是相类似的。此外,在借鉴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合同法》第94和第108条中,也涉及到了有关预期违约制度,但过于笼统,实践上的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明确与完善。
关键词: 预期违约 交易安全 不安抗辩 默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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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1
(一)预期违约制度定义1
(二)预期违约的分类2
(三)预期违约的救济3
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4
(一)不安抗辩权的定义4
(二)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共性5
(三)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的不同5
三、中国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问题6
(一)分类不明6
(二)具体适用缺乏操作性7
(三)救济方式不完善7
四、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与完善7
(一)英美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7
(二)中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8
结语9
参考文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