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整中公司治理与常态下公司治理存在着重大的不同,重整期间公司的控制权分配产生了巨大变化,由此也引发新的问题。管理人管理模式和美国破产法中确立的DIP模式是两种不同的破产重整模式,它们来源于不同的理念,将产生不同的司法实践结果。比较两种模式,我国现行破产重整制度应当借鉴美国经验,在实践中多采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 DIP 公司控制权 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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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概述5-6
二、 破产重整中的管理人管理模式6-9
(一) 关于管理人的学说6-7
(二)管理人管理模式的运行现状.7-9
三、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9-12
(一) 美国DIP模式介绍.9-11
(二) DIP运行的弊端. 11-12
四、两种模式的对比及对中国的对策建议12-16
(一)两种模式利弊比较 .12-13
(二)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建议.13-14
结语15
参考文献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