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中国正处于政府改革、发展理念改革的重要转型时期,而服务行政正是当代政府改革的关键,秉承着强调公共价值的改革的核心理念,作为政府职能实现转变重要标志的共有公共设施日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然而近年来,由于此类设施存在的瑕疵和缺陷使公民受到不同程度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加之国家政府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与生俱来的优越地位,使受害人的救济途径等问题在实践中还未根本的解决。本文将通过对共有公共设施的基本理论、责任构成、归为国家赔偿责任机制研究,初步找出完善赔偿机制立法途径,探究共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的相关理论。
关键词:共有公共设施致害 国家赔偿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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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共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的基本理论-4
(一)共有公共设施的概念界定-4
(二)共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概念的界定-5
(三)共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5
1、违法责任原则-6
2、过错责任原则-6
3、无过错责任原则-7
二、共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7
(一) 案例引发的问题-7
(二) 共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性-8
(三)共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责任的可行性-9
1、人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9
2、坚实的经济基础、制度保障-9
三、共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0
(一)须为共有公共设施引起的损害-10
(二)共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存在瑕疵-10
(三)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此受到损害-11
(四)共有公共设施瑕疵与公民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11
四、关于完善共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立法的构想-11
(一)实体法上的立法构想-11
(二)程序法上的立法完善-12
结语-12
[参考文献]-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