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是国家通过社会公共机制或凭借公权力介入未成年人家庭常态监护的制度。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国家监护的规定已经脱离实际,表现出可操作性差和监督主体不明两大缺陷。基于现实的需要,立法者应该借鉴我国古代和部分西方国家的经验,提高制度的可行性和监督主体的明确性,从监护监督和国家代位监护两方面重构国家监护制度,实现监护的公法化。
[关键词] 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古代中国;西方社会;监护监督;代位监护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国家监护的理论基础和概念
二、浅谈我国国家监护制度的缺陷
三、国家监护的本土智慧和他山之石
(一)古代中国的国家监护——以先秦、魏晋南北朝和唐宋为例
(二)西方社会的国家监护制度——以德国、法国为例
(三)古今优秀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四、对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构想
(一)明确监督主体,进而确立行之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
(二)以提高制度的可行性为突破口,完善国家代位监护机制
五、结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