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检察机关的民事职能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在旧民事诉讼法中,人民检察院只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在2012年的新民诉中这一规定发生了改变,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范围已经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由原来的事后监督变成了全面监督。除此以外,新民事诉讼法还相应的增加了检察建议制度。本文将从新民诉的角度出发,重新定位检察机关的职权职责,整合新增加的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并对其作相应的法理分析。本文也将介绍一下两大法系中富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有关检察机关的职能制度,并对其做相应的制度性解读,并且,本文还会把国外有关检察机关的制度与国内做对应比较,期望能指出国内检察制度的缺陷。更重要的是,将从这些缺陷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职能。通过不断的研究以达到制度完善的效果。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事诉讼 法律监督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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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原则及其制度.2
(一)检察监督原则的制度表现.3
(二)检察监督原则中新增具体内容的制度分析.3
(三)全面监督中检察机关与其他诉讼主体的关系.6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制度的不足.8
(一)大陆法系检察机关的职能8
(二)英美法系检察机关的职能.9
(三)从两大法系中的检察机关的角色看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不足.9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职能的完善10
(一)参与到民事诉讼中的身份的完善10
(二)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10
(三)执行监督的完善11
(四)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12
参考文献.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