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一种法定债权移转制度,是保险人弥补损失的一项重要工具。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之后即可以其自身名义要求第三人填补损失,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保险人不得针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非故意的情形要求其赔偿。保险代位求偿权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在不足额保险中,当第三人无法清偿全部损失时,应当先清偿被保险人的债权,而在再保险中,可以先由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再将相应部分摊回给再保险人。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 损失补偿原则 不足额保险 再保险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02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概述02
(一)性质02
(二)原理03
(三)国内外发展现状03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04
(一)成立要件04
(二)成立时间05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06
(一)行使名义06
(二)行使对象06
(三)行使范围08
四、特殊情况下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08
(一)不足额保险08
(二)再保险09
结语11
参考文献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