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科技的发展在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网络犯罪就是电子信息技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相比于传统的犯罪形式,网络犯罪因其高科技的特征在案件侦破方面难度性更高。电子数据因其独有的特征而明显区别于传统证据类型,因此,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扣押程序,以及鉴定认证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在电子数据的搜查扣押方面,我国对于其权限、内容等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其次对于证据的取得和鉴定、认证过程一直以来都缺乏必要的司法监督。最后,在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上我国缺乏系统详细的认证规则。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只有将我国现行电子数据制度与域外此方面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才能发现我国在此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当前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借鉴和吸收域外良好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我国对此方面的证据规定。
关键词:电子数据;搜查;扣押;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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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我国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制度-1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征-1
(二) 我国的电子数据搜查、扣押制度-2
(三)我国电子数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认定规则-4
二、域外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制度-5
(一)域外的电子数据搜查、扣押制度-5
(二)域外电子数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规则-8
三、中外电子数据法律制度的比较-9
(一)中外电子数据搜查、扣押制度的比较-9
(二)中外电子数据可采性与证明力规则的比较-10
四、域外电子数据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发展的启示-11
(一)加强和细化对电子数据的立法活动-11
(二)引入司法审查制度,确保权力受监督-12
(三)注重证据的保管工作,推动证据保管链制度的形成-12
(四)加强科技投入力度、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技术水平-13
参考文献-14
谢 辞-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