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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论文[学术论文]

资料分类学术论文 责任编辑:论文小助手更新时间: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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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1.新闻采访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方式

公众人物的个人私生活成为新闻媒体的报道对象时,他们的隐私权肯定有很大的可能受到侵犯,接下来笔者介绍几种较有代表性的侵权方式。

第一,未经许可进入公众人物私人领域获取信息。很多的新闻报道,特别是娱乐新闻,喜欢挖掘私密内容,以追求新闻的独家性和轰动性,所以很多记者在没有经过公众人物本人许可的情况下,为了博取眼球,而偷拍一些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这样的行为是不道德且非常不具备职业素养的。这种行为应该被媒体工作者们逐渐地摒弃,要在尊重他人隐私权的基础上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比如说某些狗仔队偷偷跑到明星所在的酒店房间蹲守拍摄,或是在明星的换衣间或是休息室里蹲守拍摄,此前有很多女明星都遭遇过换衣服时被狗仔偷拍,这不管是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来说都是不符合主流观念的。

第二,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信息。新闻采访难免会遇到一些不愿意接受采访的人,这时记者往往会进行匿名采访,让被采访者没有防备,也有些记者假装是其他身份,来骗取受采访者的信任,从被采访者口中“骗”出自己想要的信息。这样的采访方式在我看来是有问题的,即便采访的目的是正义的,是对社会有益的。获取信息的方式应该是光明正大的,而不是偷偷摸摸,靠坑蒙拐骗来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哪怕被采访者有着危害公众利益的行为,这样做也是违背道德的,在笔者看来是侵犯了被采访者的隐私权。新闻媒体工作者在进行采访工作时还是需要通过正规途径,用光明正大的方式来获取信息,不要违背道德来获取信息。

当然,这种方法往往是为了套出一些当事人不愿意透露的信息,常常是用在暗访之中,比如说对一些黑心商家或者是贪腐官员亦或者是一些无良医生等等,目的虽说是积极向上的,但是这样的方法确实有不符合职业道德。

第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很多的新闻媒体会在获取信息时采用一些所谓的“高科技手段”,比如说在电话里安装监听设备或是在明星居住地安装针孔摄像机等行为。如果被监视者是有危害社会行为的人,这样的手段或许能够抓住其把柄,对不正之风进行铲除,然而监视或监听他人的私生活,这本来就是一种不正当的手段,一旦这种手段在社会上大肆地流行,很容易引发社会恐慌,人人自危,生怕自己的信息被他人监视,这种行为是不能够成为大力推广的获取信息的方法的。

2.新闻报道中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犯

跟新闻采访不同,在报道的过程中如果侵犯了公众人物隐私权,那么后果要严重的多。新闻报道是面向大众的,一旦报道被大众所接受,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也会同时被大众了解,成为大众热议的话题。很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现如今的新闻报道已经不仅仅是报纸和电视,人人都能当媒体,人人都能发新闻,这种情况下,新闻报道的传播速度是相当快的。如果是正规的新闻网站发布的新闻报道,他们会对报道负责,然而很多不正规的网站或者个人发布的新闻消息却没有可靠的来源和真实性,这种随意发布,不经他人授权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犯,所以说网民们应该有责任心和公德心,不要随意散布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要想到散布这种消息的后果可能是个人承担不起的。不管新闻媒体或者是个人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和动机是好是坏,那都是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都是对他人生活的干扰,也可能是对社会风气的影响。新闻报道之中,很多情况都是直接或间接的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比如说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揭露名人的私生活细节或者是个人癖好,泄露公众人物的联系方式或是家庭住址。不论公众人物是否介意向公众分享这些信息,新闻媒体在做报道时往往会尽可能地将内容往深度报道,挖掘出更多更私密的信息,这样毫无疑问会违背公众人物的意愿,从而侵犯到了他们的隐私权。最具有代表性的新闻媒介应该算是“狗仔队”了,他们的工作就是对明星的私生活进行跟踪和挖掘,从而获取独家新闻,并且添油加醋,甚至会歪曲事实进行报道。号称“中国第一狗仔”的卓伟就是典型代表,这种公然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让明星感到烦恼但是又无从是好,往往在报道之后才会对其行为进行追究,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就拿卓伟来说,他爆出来的明星私密信息少说也有百十来件了,而这些明星被曝光的也肯定大多是负面信息,毫无疑问,他们肯定对卓伟怀恨在心,然而,卓伟的行为虽然看起来是不符合主流价值观的,在明星和他们的粉丝眼中甚至是有些“贱”的,但是他这样做,正好是利用了人们对于公众人物隐私的好奇心,他这样做能抓住人们的眼球,也能扩大自己的知名度。这些被曝光的明星不可能就这样让这些事情就这样过去,他们肯定会找卓伟来处理相关的事情,然而碍在他们是公众人物,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所以很难有结果,这种事情也就很难被终止。

3.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成因

新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由,隐私权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这两者本不应该有太多的矛盾和冲突,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新闻报道需要的信息量越来越大,报道需要的内容也越来越要能吸引人的眼球,隐私也就毫无疑问地成为了报道的重要内容,所以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产生冲突是在所难免的。新闻自由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必须揭示一些公众人物的隐私,而隐私权的保护就是为了让个人的私生活得到保护,让个人保持生活的自由和安定。所以可以看出,这两者是不能和平共处的。

在现代化的生活中,移动媒体成了最便捷也最是传播效率最高的传播媒介,随时随地拿出手机,就可以看到第一手的咨询。在这样的背景下,新闻媒体工作者们不得不更快地去抢占独家信息,对明星隐私的挖掘报道更成了吸引眼球的利器,新闻媒体对明星隐私的挖掘和公众人物对自己隐私的保护之间的矛盾就这样产生了,如果要在这二者之间做一个取舍的话,不管是对于法律还是道德来说都很难做出判断,到底是哪一方更为重要。

 

不同的西方国家,在保护政治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时,所持的观点也是大不相同的。美国对政府官员隐私的保护尺度界定起始于 1964 年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政府官员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其实监督的主要力量主要是新闻媒体。官员们的隐私权必须是在被相关媒体恶意侵害的情况下才会被判定是隐私权受到侵害。然而这种现象其实并不多见,新闻媒体对官员行为的报道大多都是不带有主观恶意性的,也就是说美国的政府官员其实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权利很微薄,公众的知情权即新闻自由占了主导地位。

在欧洲,官员们要以社会利益为重,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个人隐私要被割舍,与公众利益无关的官员隐私就不需要做出任何的牺牲,有权得到合法的保护,这点比起美国来说,隐私权保护性要强得多。德国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有着自己的见解,他们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公众人物要保有自己的隐私权,但是隐私需要适度的公开,用法律来对这二者进行权衡。

 

美国的社会性公众人物比起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享有的保护要更高级,不会被大幅度的牺牲,只有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特定公共利益有冲突的时候,才会要求舍弃这部分的隐私权,其他情况下都会得到隐私权的保护,他们的私人生活可以说是能够得到完完全全的保护。美国的新闻自由度非常高,很多的名人的部分隐私往往也会出现在各大主流媒体的报道之中,这也情有可原,毕竟是大众的需要。

但是其他欧洲国家,特别是英国为主,在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时,非常注意是否侵犯了公众人物个人隐私权,但是到底是否侵犯却又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很多情况下要站在道德的角度去衡量。我国相对来说和这种情况比较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