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国外文献综述 在碳信息披露动因方面,Ratnatunga Janek(2007)对企业信息披露进行了动因调查[18]。通过对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进行调查,对于碳会计信息披露等相关问题进行回答的企业仅占9%的比例,说明企业缺乏披露碳会计信息的动因。 在碳信息披露内容方面,AnsKolk et al(2008)指出碳会计信息披露范围不应局限于二氧化碳信息的排放[15]。全部与气候活动相关的信息都应包括在内,如碳排放的计量、较少碳排放的组织准备及技术投资和碳排放权的交易等都因该包括在内。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能带动企业披露更多相关碳信息。另有研究发现,在美国二氧化硫排放交易机制下,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也作为一项资产存在于企业的资产中。 在碳信息披露机制方面,Grasso Marco(2016)提出缺乏统一的指标是现有碳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16]。 2.2 国内文献综述 在碳会计体系方面,周志方和肖序(2009)指出在碳会计的确认、计量与核算方面要确认一个最主要的核心[14]。主要就是如何对碳排放配额作财务会计处理。另有学者还指出,碳排放会计是碳会计的一种,而碳排放会计中温室气体的核算是主要内容,处理温室气体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碳汇吸收温室气体,而另一种则是通过碳固技术封存温室气体,而包括碳排放权的取得、确认、核算以及交易在内,这些都是有强制减排义务企业的业务。王爱国(2012)指出避免披露量化差异很关键[8]。应具体考虑避免量化碳排放权在资产归属或核算方面产生太大的差异的方法,慎重考虑如何将碳排放权合理量化至资产负债表中。至于碳排放的信息披露,又存在标准的问题,一种是生态法,另一种是经济法。 在碳信息披露必要性方面,有学者指出碳会计非常值得研究,因为它是从环境会计中衍生出来的又与环境会计有区别,也有新的核算体系,是一项创新。他指出在我国低碳经济的倡导下,我国促进碳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越来越高。而碳会计有个非常重要的内容,那就是碳会计信息披露,我们需要统一标准来规范企业的碳会计信息披露,促成碳会计信息的更好地披露。 在改进碳信息披露方面,有学者提出碳会计这个词语颇具争议,不论是在内涵还是外延方面,要统一碳排放量和碳固会计的核算方法,突破生命周期评估的局限,制定碳会计准则。白福臣等(2016)则在文章中从两个方面提到了一系列完善碳会计的信息披露的建议[1]。是碳资产定价,二则是碳会计。强殿英和文桂江(2011)提出从三个方面借鉴国外碳会计核算体系[6]。一是区分碳汇会计和碳排放会计,并分立核算两者;二是确定核算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方式方法;三是出具碳会计财务报告,他们指出可以通过以上三种方法促成我国特有的碳会计准则构建。而且他们也指出,低碳会计报告主要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比较传统的会计报表方向,即在其中增加碳会计项目,另一种是比较新颖的单独的报告。他们认为单独列报才能更加明确清晰地披露碳会计信息,更有利于碳信息获得者更加便捷地取得碳信息。 2.2 文献研究述评 伴随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碳会计已然成为学术界的新兴领域,与西方发达相比,我国的碳会计发展起步较晚,碳会计信息披露也不够完善,比较零散,也局限于理论。我国多集中于碳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和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缺乏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主要的成果则侧重于规范性的探讨,实证性的研究比较少。 我们需加快实现碳会计体系的国际趋同,奠定构建碳会计体系的基础。开展碳会计实务工作的同时,要加强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不忘推进碳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升审计人员低碳监督的意识,推进碳会计信息的监管与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