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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法的逻辑学研究背景[写作技巧]

资料分类写作技巧 责任编辑:论文小助手更新时间: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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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外的相关研究中发现,在科学研究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归纳法的足迹,归纳法的作用也早就引起了学者们特别是哲学方面的研究者特别是的重视。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虽然更注重与三段论推理,但他并不否定归纳的必然性。亚里士多德认为,科学研究应当从观察上升到一般原理,然后在返回到观察;归纳法就是把观察到的若干个别概括为个体所属的种(特殊)或者把若干的种概括为所属的类(一般)。

十七世纪的英国唯物主义者弗兰西斯.培根反对中世纪经院哲学从圣经教条出发的烦琐推论,特别重视观察,实验和归纳。在他看来,人们的理智不能任意跳跃和飞翔,“只有根据一种正当的上升阶梯和连续不断的步骤,从特殊的事例上升到较低的公理,然后上升到一个比一个高的公理,最后上升到最普遍的公理,我们才可以对科学抱着好的希望。”他认为归纳是形成概念和普遍性原理的基础,归纳比演绎三段论更重要。缪勒将培根的思想加以系统化和程式化,为归纳法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大卫.休谟首先明确提出有关归纳问题的证明。他指出,仅仅由于某种经验概括在过去被证明是真实的,并不意味着存在任何逻辑理由去期望该概括会继续为真,即使所有的情况保持不变(除时间以外)均保持不变。休谟甚至对未来的经验概括可能为真的断言提出诘难。英国哲学家罗素进一步提出,归纳的范围和有效性是一个不能很好回答的问题,他举出有名的“火鸡吃米”的经验未必灵验的实例来说明归纳法不能得出必然的结论。他认为归纳法只能得出或然的结论,而且由甲联系而产生的乙事例愈多,则或然性就愈大。

之后德国的伊曼纽尔.康德最深刻的证明了归纳可以使我们获得知识,包括默写科学知识。约翰.斯图亚特.米尔和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回答休谟的尝试。米尔试图用公社定律的方法证明归纳,即每一件事件因有一种原因作为基本定律。凯恩斯也提出一种称为本质一致性原理,其中阐述了时间与空间中的纯粹位置不能影响物体的其他性质或事件的其他特征。关于归纳法的证明的问题,最成功的尝试为赖欣巴赫做出的,他在1938年出版了一部名叫《经验与语言》的著作赖欣巴赫说,在观察和实验之前,对某种归纳概括而言,我们并不派定其为真的概率是多少,但是只有当经验告诉我们某一事件总是在某些条件下发生(或是在某些确定比例的例证情况下发生)时,我们才说是有可能性的。假如在连续事件中确实存在着规律性和一致性的话,就有理由语言,只要满足前例所需要的条件,这一特殊事件将总会发生。尼尔逊.古德曼对归纳法的证明问题提出了一种不同的方法。后来逻辑实证主义者,以赖欣巴赫为代表,试图用概率论来补救归纳法的漏洞。他认为,要用归纳法决定一个假说为真是困难的,但是用归纳法得出某种假设为真的可能是肯定的,它由过去发生重复事件的概率决定,只要事件爱你重覆次数愈多,概率愈高,那么,归纳法就可以通过概率方法得出那个所谓普遍知识为真的可能性就愈大,从而,可以判断哪一种理论更好。这样,赖欣巴赫一方面认为归纳法是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并用概率来表示其真伪度,另一方面又认为归纳法所得得出的仅仅是一个假定,而不是真理。

但20世纪70年代以后已经没有著名的逻辑学家还在关注归纳逻辑。现在国外逻辑界几乎已经没有人宣布在研究归纳逻辑。国际上历次逻辑、方法论和科学哲学大会都把归纳逻辑的论文放在科学哲学组中,归纳逻辑领域越来越成了科学哲学家和其他领域的科学家经常或偶尔光顾的场所(例如,科恩、莱维等人都是科学哲学家,而伯克斯则是计算机科学家),他们的研究更偏重于科学哲学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虽然出了一批关于归纳逻辑方面的专著,但主要是整理以前的归纳逻辑理论,分析其哲学意义及其局限,并没有看到具有独创性的归纳逻辑系统。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几位青年学者发表了一些有关的论文和几部专著,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勿庸讳言,这些成果绝大多数仍偏重于科学哲学或逻辑史方面,在逻辑系统的建构(包括独创性语义理论的建立)方面创新性成果极其有限。总之,这种观点认为,归纳逻辑作为总体上研究归纳推理的逻辑已步入衰亡。当然,逻辑学家还是可以从其他角度研究像概率逻辑那样的逻辑,或者把归纳推理极大地局部化,研究像非单调逻辑那样的逻辑等等。逻辑史学家还是可以从各种角度总结归纳逻辑从产生、发展到衰亡这段历史,使得后人可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科学哲学家仍可以研究归纳推理,甚至可以在研究中大量采用数学表达和逻辑分析,以推动科学哲学的深入发展。但这种观点认为,最好不要再把这样的理论称为归纳逻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