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国务院通过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预示了我国的特殊教育理念和目标做出了重大的调整。本文重点是通过比较修订前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结合中国国情,参照《残疾人权利公约》和美英日的残疾人教育保障法规,分析条例修订后的内容。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主要创新之处包括:确立残疾学生平等教育权利,强化政府责任,法规中首次体现融合教育理念,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转变教育安置形式,建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首次将“个别化教育计划”写入法律,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用途。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局限主要包括:条例中的用语不能体现残障者社会模式,残疾儿童父母权利不被重视,缺少对于特殊教育相关服务具体规定,缺少残疾学生的惩戒规定,法规缺乏法律正当程序,立法层次低,“软法”特色明显。
关键词: 《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创新;局限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1
1.1 研究的目的1
1.2 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1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1
1.3.1 研究思路1
1.3.2 研究方法 2
2. 文献综述2
2.1 国内对于残疾人教育权利保障的研究 2
2.1.1 我国残疾人教育权利保障法律的发展历程2
2.1.2 国内研究现状3
2.2 国际残疾人教育保障的比较研究 5
2.2.1美国对于残疾人教育权利的保障条例5
2.2.2 英国对于残疾人教育权利的保障条例 5
2.2.3日本对于残疾人教育权利的保障条例6
3.《条例》修订的创新6
3.1 确立平等受教育权6
3.1.1提出让残疾人平等地接受教育6
3.1.2禁止教育歧视7
3.2 强化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政府责任7
3.2.1经费投入:从“逐步增加”到“保障”7
3.2.2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建立:教育专业水平提高7
3.2.3特殊教育教师制度:残疾人教育质量提高的关键8
3.3首次在法规中提到推进融合教育9
3.3.1我国融合教育现状:初步发展阶段 9
3.3.2融合教育原则:保障学生平等教育权9
3.4教育安置形式更具可选择性10
3.4.1送教上门:开辟教育新途径10
3.4.2普特校之间的安置转换:教育方式的创新10
3.5 建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保障教育机会平等10
3.6 “个别化教育计划”首入法11
3.7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用途11
4.《条例》局限与不足11
4.1 用语未能直接反映残障者社会模式11
4.1.1残疾人概念的相关条例概况11
4.1.2残疾人概念的演变12
4.2 残疾儿童父母的教育权利没有引起重视12
4.2.1增加义务性规定12
4.2.2 父母参与权模糊12
4.3 没有对特殊教育相关服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13
4.4 残疾学生的惩戒规定缺失13
4.4.1国外学生惩戒制度经验13
4.4.2 建立学生惩戒制度的必要性14
4.5 缺乏法律正当程序,立法层次偏低14
5. 总结15
参考文献15
致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