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新《民促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民促法》将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正式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本文将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视为一类特殊的公司法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的视角对其内部治理进行研究。首先在明晰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内部治理结构概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营利性和公益性双重法律属性;其次,分析了新《民促法》对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的规范,并对比《公司法》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规范,揭示立法冲突,发现新《民促法》关于我国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的不足之处;最后,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改进我国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的措施。
关键词: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公司法;民促法;内部治理;公益性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1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
1.2 文献综述-1
1.3 研究思路-3
1.3.1 研究目标与内容-3
1.3.2 研究方法-3
1.3.3 核心概念界定-3
2. 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性质-4
2.1 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营利性-5
2.2 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公益性-5
3. 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与公司的比较分析-6
3.1 新《民促法》对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的规范-6
3.1.1 关于内部治理结构组成要素-6
3.1.2 关于内部治理结构相应职权和任职条件-6
3.2 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对比分析-7
3.2.1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7
3.2.2 新《民促法》对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的不足之处-11
4. 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基于《公司法》的规定-11
4.1 董事会-11
4.2 监事会-12
4.3 校长-12
4.4 其他组织机构-12
5. 总结启示-13
参考文献-14
致 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