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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cract
一、问题的提出-2
二、决议是法律行为-2
三、决议瑕疵的类型化-3
(一)区分决议的成立与生效-4
(二)关于“瑕疵”的界定-5
(三)比较法上观点以及国内观点-5
1.比较法上观点-5
2.国内观点-6
(四)本文观点-6
1.决议不成立-7
2.决议无效-8
3.决议可撤销-8
四、决议瑕疵的救济程序-8
(一)确认之诉-9
1.确认之诉的事由-9
2.确认之诉的当事人-11
3.确认之诉的起诉期限-11
(二)撤销之诉-12
1.撤销之诉的事由-12
2.撤销之诉的当事人-13
3.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13
(三)法律效果-13
五、总结-13
参考文献-15
【摘要】公司决议作为公司治理的产物,在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对于决议行为所存在的瑕疵以及救济问题,应当予以类型化规制,以提高法律适用的准度,加强公司治理,保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本文认为应当区分决议的成立和生效,在成立的决议中构建决议可撤销和无效两种瑕疵制度。对于不成立和无效的情形,由于在行使条件上的趋同性,可以民诉中的确认之诉主张救济,在适用情形上进行严格把握;对于可撤销的决议,应当限制撤销权之行使,通过实质性认定来约束撤销权的适用情形,避免股东的恶意诉讼动辄得咎。尽管《民法总则》第85条同《公司法》的规定相比仍旧没有实质改变,但通过对其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区分公司决议不成立和可撤销,确立公司决议瑕疵的三分体系,可获解释论上的合理与实用之功效。
【关键词】决议行为 公司决议瑕疵 决议不成立 决议无效 决议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