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瑕疵救济体系的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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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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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cract

一、问题的提出-2

二、决议是法律行为-2

三、决议瑕疵的类型化-3

(一)区分决议的成立与生效-4

(二)关于“瑕疵”的界定-5

(三)比较法上观点以及国内观点-5

1.比较法上观点-5

2.国内观点-6

(四)本文观点-6

1.决议不成立-7

2.决议无效-8

3.决议可撤销-8

四、决议瑕疵的救济程序-8

(一)确认之诉-9

1.确认之诉的事由-9

2.确认之诉的当事人-11

3.确认之诉的起诉期限-11

(二)撤销之诉-12

1.撤销之诉的事由-12

2.撤销之诉的当事人-13

3.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13

(三)法律效果-13

五、总结-13

参考文献-15

 

【摘要】公司决议作为公司治理的产物,在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对于决议行为所存在的瑕疵以及救济问题,应当予以类型化规制,以提高法律适用的准度,加强公司治理,保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本文认为应当区分决议的成立和生效,在成立的决议中构建决议可撤销和无效两种瑕疵制度。对于不成立和无效的情形,由于在行使条件上的趋同性,可以民诉中的确认之诉主张救济,在适用情形上进行严格把握;对于可撤销的决议,应当限制撤销权之行使,通过实质性认定来约束撤销权的适用情形,避免股东的恶意诉讼动辄得咎。尽管《民法总则》第85条同《公司法》的规定相比仍旧没有实质改变,但通过对其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区分公司决议不成立和可撤销,确立公司决议瑕疵的三分体系,可获解释论上的合理与实用之功效。

【关键词】决议行为  公司决议瑕疵  决议不成立  决议无效  决议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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